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楠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3197号 原告张某楠,女,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楠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

(2015)济民一初字第3197号

原告张某楠,女,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楠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清琴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