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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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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五初字第118号 原告刘某某,女,34岁。 委托代理人李晓明,孟津县小浪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韩某某,男,37岁。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孟民五初字第118号

原告某某,女,34岁。

委托代理人李晓明,孟津县小浪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某某,男,37岁。

原告刘某某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景博

审 判 员  任永辉

人民陪审员  许占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梦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