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477号 原告(反诉被告)马晓勇,男,汉族,1987年6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立群,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衡亚楠,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刘宁,男,汉族,1974年1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素红,韩东,河南法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叶俊乾,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马晓勇诉被告(反诉原告)刘宁、第三人洛阳亿尊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马晓勇、被告(反诉原告)刘宁分别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马晓勇、被告(反诉原告)刘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晓勇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刘宁撤回反诉。 本案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马晓勇承担;反诉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刘宁承担。 审 判 长 刘伟国 代审判员 陶 源 陪 审 员 王小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