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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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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淑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小字第36号 原告郑州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留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翠艳,该公司员工。 被告宋淑娟,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小字第36号

原告郑州鑫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留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翠艳,该公司员工。

被告宋淑娟,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鑫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淑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韦 鹏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宋鹏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