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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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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普诉房宇辉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1070号 原告张光普,男,1968年12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建州,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房宇辉,男,3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普诉被告房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1070号

原告张光普,男,1968年12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建州,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房宇辉,男,3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普诉被告房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光普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光普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光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利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