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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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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军与刘荣筑、杨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民初字第638号 原告王建军,男,1972年8月31日生,汉族。 被告刘荣筑,男,1962年11月22日生,汉族。 被告杨蔚,女,1962年11月9日生,汉族。 原告王建军诉被告刘荣筑、杨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民初字第638号

原告建军,男,1972年8月31日生,汉族。

被告刘荣筑,男,1962年11月22日生,汉族。

被告杨蔚,女,1962年11月9日生,汉族。

原告建军诉被告刘荣筑、杨蔚追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荣筑、杨蔚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建军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4日,被告刘荣筑向林圣民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使用期为三个月,由原告进行担保。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出借人林圣民找原告讨要,原告按借款条如数归还出借人林圣民,由林圣民在借条上写“以上款项王建军已为刘荣筑还清,林圣民,2014年7月11日”,原告归还上述款项后,有权向被告追偿。故请求二被告归还欠款3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王建军就其诉请提交以下证据:

一、借条原件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提供了担保,并向林圣民承担担保责任的事实。

二、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的小票原件各一张,证明原告为被告还款的事实,通过银行转账200000元,其中中国银行转账150000元,工商银行转账50000元。

三、原告向法院申请调取的二被告的婚姻信息的相关材料。证明借款事实发生在二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杨蔚应该承担责任。

被告刘荣筑、杨蔚在答辩期内既未答辩,也未向本院举证。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荣筑和被告杨蔚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6月13日在上街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如下:位于郑州市上街区新谊街6号院3号楼13号房产一套归女方,不需要过户手续,男方自愿净身出户。双方在婚姻存在期间,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所欠外债由个人偿还,女方所欠亲戚的债务伍万元整由女方负责归还,男方所欠亲戚的债务捌万元整由男方负责归还。

原告与被告刘荣筑以前是同事关系,2014年1月4日,被告刘荣筑以购买混凝土罐车为由,向林圣民借款300000元,原告王建军为上述借款做了担保。后林圣民向被告刘荣筑主张还款,由于被告刘荣筑拒不偿还,债权人林圣民遂向担保人即原告王建军主张担保责任。王建军在告知被告刘荣筑后,对上述借款承担了担保责任,清偿了刘荣筑欠林圣民的借款300000元。后林圣民于2014年7月11日在欠条上写明:以上欠款王建军已为刘荣筑还清。后经原告王建军多次催要,被告刘荣筑于2014年10月1日前偿还原告王建军代偿款15000元。尚欠285000元一直未还。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缺席而无法调解。

本院认为,被告刘荣筑与林圣民之间的借贷关系,原告王建军作为担保人,有借据及担保人签字为证,应予以认可。被告刘荣筑和被告杨蔚在诉讼过程中,既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且拒不到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上述借款事实发生在被告刘荣筑与被告杨蔚的婚姻存续期间,虽然二被告的离婚协议对财产事项有了具体的约定,但被告刘荣筑在该约定中明确表示“净身出户”,其在负债的背景下,彻底放弃财产权利的行为,侵害了不确定的第三人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二被告夫妇对离婚财产的约定不能对抗一般善良第三人。

因被告刘荣筑怠于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原告王建军先通知被告刘荣筑后履行了自己的担保责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故原告王建军向被告刘荣筑和被告杨蔚追偿欠款285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荣筑和被告杨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建军支付欠款285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刘荣筑和被告杨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韦 鹏

审 判 员  陈克清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宋鹏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