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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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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秋平与尹佩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小字第31号 原告王秋平,男,汉族。 被告尹佩红,男,汉族。 原告王秋平诉被告尹佩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小字第31号

原告王秋平,男,汉族。

被告尹佩红,男,汉族。

原告王秋平诉被告尹佩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秋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秋平负担。

审 判 员 张小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