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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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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青华诉被告驻马店市锦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994号 原告刘青华。 被告驻马店市锦龙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德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青华诉被告驻马店市锦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994号

原告刘青华。

被告驻马店市锦龙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德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青华诉被告驻马店市锦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青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刘青华负担。

审判员  刘亚楠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