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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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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云飞诉被告驻马店市锦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695号 原告白云飞。 原告驻马店市锦龙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德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云飞与被告驻马店市锦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695号

告白云飞

原告驻马店市锦龙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德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云飞被告驻马店市锦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云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亚楠

代理审判员  周 岩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