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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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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东民初字第158号 原告左某某,女,1988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朱某某,男,1989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左某某于2015年7月29日以双方在民政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东民初字第158号

原告左某某,女,1988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朱某某,男,1989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左某某于2015年7月29日以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特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左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杰

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

人民陪审员  王平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国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