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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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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政诉被告邓新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2076号 原告孙政,男,1986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被告邓新华,女,1973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原告孙政诉被告邓新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6日通知原告孙政于2015年9月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2076号

原告孙政,男,1986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被告新华,女,1973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原告孙政诉被告新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6日通知原告孙政于2015年9月12日之前交纳本案受理费,但其至今未交纳本案受理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孙政自动撤回起诉。

审判员  魏陆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