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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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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丽与被告王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小字第008-2号 原告赵丽,女。 被告王玉春,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与被告王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丽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小字第008-2号

原告赵丽,女。

被告王玉春,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被告王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丽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丽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丽负担。

审判员  王万萍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