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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刑初字第191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23
摘要:(2014)浦刑初字第19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2014)浦刑初字第19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至12月,被告人唐某某在担任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服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高桥服务贸易公司)部门经理期间,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吴海、施忠(均另处)虚开了6份上海中中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06,725.01元,税额共计人民币6,041.05元,均已入账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2013年12月2日,被告人唐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退缴了全部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同案关系人吴某、施某的供述,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入凭证、支付结算复印件,税务机关的抵扣证明,本院相关刑事判决书,外高桥服务贸易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所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资料、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能退缴税款,犯罪较轻,依法可免除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税收的征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康 英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 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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