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2703号 执行机关上海市监狱总医院 罪犯刘位强,现在上海市监狱总医院服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作出(2012)松刑初字第50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位强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监狱总医院于2014年12月以(2014)沪司狱医减字第5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监狱总医院代表龚仕涛、俞滢钰出庭依法履行职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奚犁青、冯仁官出庭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罪犯刘位强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上海市监狱总医院提出,罪犯刘位强自入监以来,认罪服判,主动递交认罪服法书;服从管教,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等各项教育;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役任务,符合减刑条件,依法提请本院对罪犯刘位强予以减刑。 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罪犯刘位强的认罪服法书、关于罪犯刘位强遵规守纪情况的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年度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刘位强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等相关书证材料。 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向法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同意对罪犯刘位强在减刑幅度内裁量减刑。 罪犯刘位强对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位强自入监以来,认罪服判,主动递交认罪服法书。在服刑中,该犯服从管教,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纪行为发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等各项教育,考试成绩优良;劳动态度端正,协助完成各项劳役任务,履行了部分附加财产刑。期间,还先后获得执行机关表扬五次、记功二次的奖励。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属实的罪犯刘位强的认罪服法书、关于罪犯刘位强遵规守纪情况的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计分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刘位强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位强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判,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学习认真,劳动态度端正。为此,先后获得执行机关表扬五次、记功二次的奖励,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且履行了部分附加财产刑,庭审中罪犯刘位强就尚未履行完毕的附加财产刑,表示将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积极履行。综合罪犯刘位强在监表现,执行机关上海市监狱总医院对罪犯刘位强的减刑建议以及检察机关同意对罪犯刘位强予以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位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惠君 审 判 员 丁正阳 代理审判员 姜海昌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姚解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