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刑执字第2610号 罪犯陈平安,现在上海市南汇监狱服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09)沪二中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平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沪高刑执字第17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平安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一日提出(2014)沪司狱南减字第360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平安自被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平安自被减刑后,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5次表扬和2次记功等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陈平安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平安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平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刑期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2030年3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尤家培 代理审判员 单升旗 代理审判员 陆宇鹰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施维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