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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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阙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刑初字第299号 公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阙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上杭县,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因本案于2015年4月16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刑初字第299号

公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阙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上杭县,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因本案于2015年4月16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传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1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阙某某喝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永定城区电力大厦方向往书院桥方向行驶,行至适峰线5lKM+300M路段时与对面左转弯的由沈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阙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4.58mg/100ml血,属醉酒状态;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阙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及沈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前部灯光系统、转向、制动系统符合规定要求,性能有效。经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认定,被告人阙某某与沈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阙某某到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阙某某有C1类机动车驾驶证,不具有二轮摩托车驾驶资格。2015年4月7日被告人阙某某与沈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取得沈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2015)醇检字第627号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2015)车检字第817、818号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及(2015)临鉴字第550号法医了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到案经过、查获经过、案件情况说明,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沈某某的户籍证明、二轮摩托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被告人阙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