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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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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刑初字第201号 公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因本案于2015年3月11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刑初字第201号

公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因本案于2015年3月11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永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3月10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银色小货车经过高陂镇先富路红绿灯路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经检测被告人张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05mg/100mg,并于当天19时58分被带至龙岩市永定区坎市医院抽取血样检测,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提取的血液进行乙醇含量鉴定的结果为151.63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廖某某的证言,现场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乙醇检测检验报告书,永定县公安局高陂派出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机动驾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及无犯罪前科情况说明,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戴庆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温 馨

附: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