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某丁于2014年9月26日到南安市省新镇南金村第二卫生室治疗,后于2014年9月28日到南安市省新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10月5日出院,后又于2014年10月5日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0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10月12日出院,共住院13天,花去医疗费人民币18573.33元。2015年4月2日,经福建安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尤某丁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护理时间为70日,后续治疗费为人民币12000元。鉴定费为人民币1860元。案发后,被告人尤某乙赔偿尤某丁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 根据资料,2013年度福建省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32391元/年,2014年度福建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2650元/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公诉机关提供: 1、被害人尤某丁陈述,证实2014年9月26日16时许,他的妻子傅某和尤某乙在他家围墙外的田地上对骂,他对二人说有事大家好好商量下,尤某乙二话不说就朝他跑来并用手中的扁担向他打来,他身体闪了一下,扁担砸在他左手手臂上,尤某乙打完他就往尤泽金新建的房子内跑去,傅某看到后就捡地上的石头朝尤某乙扔去,但没有扔中,后他左手疼痛就去省新镇私人诊所医治,9月28日就去省新医院医治,10月5日转院至180医院;案发后,尤某乙赔偿尤某丁6000元等事实。 2、证人傅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26日16时许,她刚走到家门口的路边,看到尤某乙在她种芋头的那块田地里将她种的芋头锄掉,她就问尤某乙为何把她家的芋头锄掉,尤某乙就骂她,并说这田地是公家的,锄掉芋头关她什么事,她也骂尤某乙,当时两人在对骂中,尤某乙就从田地里拿了一根扁担冲上来要打她,此时她丈夫尤某丁从她家里冲出来,尤某乙就用手中扁担向尤某丁打去,尤某丁头部就闪了一下,扁担就打到尤某丁的左胳膊,尤某乙打完尤某丁后,就拿着手中的扁担往尤泽金的新建房跑去,她就从地上捡起几块石头砸他,但都没有砸到,后她就把尤某丁送往医院治疗,她种芋头的那块田地是公家的,当时就说谁种了那块田地,那块田地就是谁的等事实。 3、证人郑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26日16时许,尤某乙在他家的水稻地里拔草,在田埂有一颗芋头,他顺便把芋头推到旁边,这时尤某丁的妻子傅某在田地附近谩骂,并拿石头往尤某乙扔去,没有扔到,傅某就从地上捡石头一直往尤某乙扔,尤某乙就拿着扁担往傅某走去,尤某丁这时出来了,然后尤某乙就手持扁担打尤某乙的左手臂了一下,接着尤某丁就拿锄头要打尤某乙但没打到,她马上过去劝架,然后尤某乙就跑进旁边的一座新房子,尤某丁和傅某追过去往房子里扔石头,她过去把尤某丁手上的锄头抢过来等事实。 4、证人林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26日16时许,她在满山红村蜂腰田地上务农,傅某和尤某乙也在田地里务农,二人起纠纷,她过去劝架,傅某的丈夫尤某丁出来说不要吵,都是自己人等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