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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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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施某某、卢某某、项某某非法经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狮刑初字第106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福建省石狮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6日被抓获,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狮刑初字第106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福建省石狮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6日被抓获,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被告人施某甲,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石狮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6日被抓获,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被告人卢某某,女,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福建省石狮市。因本案于2014年10月9日被抓获,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同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金文,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项某某,女,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石狮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龙福、蔡增延,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9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施某甲、卢某某、项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施某甲、被告人卢某某及其辩护人吴金文、被告人项某某及其辩护人刘龙福、蔡增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甲在石狮市玉林路36号其住处,利用“六合彩”揽注猜码牟利,并雇佣被告人施某甲为其收取部分下线投注及与下线进行现金结算,每期工资100元。被告人施某甲将自己及被告人卢某某、项某某所收取的“六合彩”投注金额报送给被告人陈某甲。至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共接受投注80期,投注金额累计人民币240000元。

2、2014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卢某某在石狮市八七路银昌小区B5号其经营的万发便利店内招揽他人投注“六合彩”,投注金额累计人民币80000元,后通过被告人施某甲将其所收取的投注金额报送给被告人陈某甲,并以投注金额的13%进行抽头渔利,非法获利人民币10400元。

3、2014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施某甲在其住处等地招揽他人投注“六合彩”,投注金额累计人民币55000元,后将其所收取的投注金额报送给被告人陈某甲,并以投注金额的13%进行抽头渔利,非法获利人民币7150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