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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彭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狮刑初字第156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龙山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1月29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狮刑初字第156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龙山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1月29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4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1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连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5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彭某某到石狮市永宁镇后杆柄村奋发区66号,盗走被害人蔡某甲饲养的2只土鸡和3只番鸭(价值人民币513元)。

2、2015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彭某某先后到石狮市永宁镇子英村洋厝3区3号,盗走被害人杨某某的4只土鸡、1只乌鸡(总价值人民币1088元),到洋厝4区61号,盗走被害人姚某某的4只土鸡(价值人民币825元)。

3、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彭某某先后到石狮市永宁镇山边村13号,盗走被害人杨某甲的2只番鸭、1只土鸡(价值人民币432元),到山边村38号,盗走被害人杨某乙的5只番鸭(价值人民币750元),到山边村29号,盗走被害人龚某某的2只番鸭、2只乌鸡(价值人民币596元),到山边村45号,盗走被害人杨某丙的4只小土鸡(价值人民币132元)。

4、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彭某某到石狮市鸿山镇郭厝村蔡某乙厝边,盗走被害人蔡某乙的4只兔子(价值人民币666元),到郭厝村东西南路6号,盗走被害人胡某甲的2只土鸡和1只番鸭(价值人民币480元),到郭厝村东南片区20号旁,盗走被害人蔡某乙、胡某乙的20只土鸡(价值人民币990元)。

2015年4月21日,公安人员在晋江市衙口村隘门往石狮方向的路边抓获被告人彭某某,并当场扣押到作案工具手电筒一个、袋子若干。案发后,赃物均未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蔡某甲、杨某某、姚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龚某某、杨某丙、蔡某乙、胡某甲、蔡某乙、胡某乙陈述,证人施某某证言,书证抓获经过的工作说明、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赃物作案工具照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地点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监控录像截图,辨认笔录,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指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