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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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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刑初字第31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刑初字第31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5)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继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A7J697的三轮汽车,沿章丘市潘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水寨镇康家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骑自行车的董某甲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董某甲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郑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董某甲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被害人董某甲的户籍信息、被告人郑某某的户籍证明信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证人董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章丘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郑某某在此次犯罪前并无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归案后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董某甲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考虑其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郑某某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曲世红靳霞

人民陪审员 高 恒 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 克 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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