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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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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成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某、牛某甲、牛某甲主张的死亡赔偿金项,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残疾赔偿金不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某、牛某甲、牛某甲主张的死亡赔偿金项,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残疾赔偿金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内,该项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被告人苗成文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刘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牛某丙、王某乙、王某丙主张其所支出的丧葬费、交通费等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牛某丙、王某乙、王某丙均已提交相应证明材料,被告人苗成文无异议,两方无争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苗成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苗成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苗成文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27年8月30日止)。

二、被告人苗成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某、牛某甲、牛某甲经济损失丧葬费26900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6805.1元,共计人民币35705.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人苗成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牛某丙、王某乙、王某丙经济损失丧葬费23193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人民币2519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徐珊珊

人民陪审员  沈 静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彭克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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