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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帅等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刑初字第32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帅,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刑事拘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刑初字第32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帅,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章丘市看守所。

被告人韩雷,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章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施刚,章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5)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帅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指控被告人韩雷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因在庭审过程中出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帅、被告人韩雷及辩护人施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法庭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罪

(一)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韩雷先后从高冲、张士臣(二人未归案)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转卖给程帅、程某某,从而赚取差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12月某日,在章丘市福泰小区西区供热站,被告人韩雷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程帅甲基苯丙胺一包,共0.5克。

2.一周后,在章丘市济青路珍珠泉路口,被告人韩雷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程帅甲基苯丙胺一包,共0.5克。

3.一周后,在章丘市福泰小区西区供热站,被告人韩雷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程帅甲基苯丙胺一包,共0.5克。

4.几日后,在章丘市明水铁道北路单县羊汤馆门前程帅的车中,被告人韩雷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程帅甲基苯丙胺一包,共0.5克。

5.2015年2月22日前后,在章丘市热力公司厂房内,被告人韩雷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程某某甲基苯丙胺一包,共0.2克。

6.2015年3月10日前后,在章丘市明水侯家村附近一条南北路上,被告人韩雷以700元的价格卖给程某某甲基苯丙胺一包,共0.7克。

7.2015年3月22日,在章丘市新东外环铁路桥洞西南侧,被告人韩雷欲再次与程某某交易时,被布控民警当场抓获。现场从其衣服口袋内缴获甲基苯丙胺一包,净重0.57克。

(二)被告人程帅从被告人韩雷处四次购买甲基苯丙胺后,从中扣取三分之一用于自吸,再原价卖给程某某四次,共计1.33克。2014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程帅从张士臣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后采取同种方式卖给程某某3次,共计0.86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9月某日,在章丘市明水明珠小区程帅表哥楼下,被告人程帅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程某某甲基苯丙胺一包,共0.2克。

2.20日后,在章丘市明水香港街古玩城停车场,被告人程帅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程某某甲基苯丙胺一包,共0.33克。

3.2014年10月某日,在章丘市明水老东外环,被告人程帅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程某某甲基苯丙胺一包,共0.33克。

2015年3月22日,被告人程帅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其衣服口袋中缴获甲基苯丙胺一大袋,内有五小袋,净重2.64克;从其红色广汽本田汽车上缴获甲基苯丙胺一小包,净重0.66克。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4年12月中下旬至2015年2月中下旬,被告人程帅趁其值班之机,在其工作的章丘市福泰小区西区供热站值班室内容留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5次。

2.2015年1月中旬,被告人程帅趁其值班之机,在其工作的章丘市福泰小区西区供热站值班室内,容留程某某、韩雷吸食甲基苯丙胺2次。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