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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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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刑初字第22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3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变更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刑初字第22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3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章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商苗苗,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5)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商苗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自带钥匙开锁等手段,先后五次在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双山街道办事处等地盗窃轿车、电动三轮车、电脑等物品。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2373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下半年某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馨园小区9号楼4单元楼道内,盗窃范某某价值2430元的翔宇牌电动三轮车一辆。

2.2012年8月12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西石河村永安街13号门外,盗窃赵某某价值7000元的金马牌农用三轮车一辆。

3.2012年9月某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荷花广场西南角,盗窃苗某某价值1200元的白色奥拓轿车一辆。

4.2012年9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湛汪村村委北侧,盗窃王某某价值12000元的黑色桑塔纳轿车一辆。

5.2012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章丘市口腔医院东办公楼最南边办公室内,盗窃价值800元的联想牌台式电脑一台,价值300元的17寸液晶电脑显示器一台。

2015年2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至章丘市明水第二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翔宇牌电动三轮车已发还被害人范某某,被盗白色奥拓汽车已被找到并发还被害人苗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的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电动三轮车照片、被盗奥拓轿车照片及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信息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苗某某、范某某、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及价格证明、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