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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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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为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为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沈某的证言、被害人戴某甲、戴某乙、邱某、王某丙、柯某、叶某的陈述、户籍证明、犯罪档案资料、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为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沈某的证言、被害人戴某甲、戴某乙、邱某、王某丙、柯某、叶某的陈述、户籍证明、犯罪档案资料、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长泰县公安局证明、现场勘验笔录、提取、辨认笔录、监控录像截图、照片、摩托车合格证、机动车查询信息、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长泰县价格认定局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为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摩托车六辆,价值人民币319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为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为全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为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被告人王为全退赔戴丽娇经济损失人民币4420元、戴小勇经济损失人民币4845元、王金月经济损失人民币5160元、柯志忠经济损失人民币5504元、叶展聪经济损失人民币50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阿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谢怡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