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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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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甲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将刑初字第112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甲,曾用名冯某乙,男,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29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4月27日被将乐县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将刑初字第112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甲,曾用名冯某乙,男,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29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4月27日被将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万林,福建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将检诉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将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琳,被告人冯某甲及其辩护人何万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22日9时许,被告人冯某甲(系脚手架班组组长)指挥工人林某某等人在将乐县上河国际C地块一期工程2#楼11层搭建转料平台。10时许,因固定转料平台的钢丝绳长度不够,无法按规定扣在12层水泥地板的预埋件上,冯某甲作为负责人,违规指挥林某某将钢丝绳暂时固定在脚手架上,且在工人下班后未安排人员看守及设置警示标志,造成使用该平台的两名木工班组人员即被害人范某某、汪某某坠楼身亡的后果。经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告人冯某甲违章指挥工人违规搭设操作平台,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

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冯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福建省安立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汪某某家属736000元和被害人范某某家属93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受理、立、破案经过、建筑钢管脚手架工程分包合同、分包单位企业资质报审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会议纪要提纲、施工安全协议、安全技术交底、特殊岗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悬挑式转料平台验收记录表、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转料平台施工方案、卸料平台使用、吊运操作规定、施工现场特种作业资格报审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民调解协议书、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证人冯某丙、何某某、陈某甲、张某甲、张某乙、谢某某、陈某乙、陈某丙、伍某某、官某某、廖某某、陈某丁、杨某甲、张某丙、杨某乙、高某某、黄某某、汤某某、余某某、林某某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事故技术鉴定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指挥他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冯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冯某甲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廖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韬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