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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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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满仓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魏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米满仓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5月17日交付河南省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魏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米满仓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5月1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米满仓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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