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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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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付利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989号 罪犯崔付利,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尉氏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9日作出(2009)登刑初字第482号刑事附带民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989号

罪犯崔付利,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尉氏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9日作出(2009)登刑初字第4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崔付利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附带民事赔偿3511.12元。刑期自2009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4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9月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对崔付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崔付利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4月,崔付利伙同他人经过预谋后,专门购买昌河面包车,到贾某处将贾某骗上车,采用殴打等暴力方式,逼其说其女儿电话号,索要现金80万元,并造成受害人轻伤。该犯犯罪性质严重。

罪犯崔付利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记功;2012年1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已缴纳。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崔付利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崔付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0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