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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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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耿全忠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舞刑初字第167号 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全忠,男,1958年12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某某县,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2008年7月份任河南省某某市某某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2012年3月份至案发任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舞刑初字第167号

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全忠,男,1958年12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某某县,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2008年7月份任河南省某某市某某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2012年3月份至案发任河南省某某税务局国际税务处处长,住河南省郑州市某某路38号院河南省地税局家属院4号楼东单元西户。因涉嫌受贿于2014年3月3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舞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4年3月18日被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于舞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赫大泉,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漯舞检诉刑诉(2014)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全忠犯受贿罪,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指派郭东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全忠及其辩护人赫大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3次共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直属分局副局长李一某102000元,在耿全忠的帮助下,李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离退休干部工作科科长。

2、2009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耿全忠分别在自己办公室、某某市环保局家属院门口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宣传教育科副科长付一某2张建设银行卡各50000元,在耿全忠的帮助下,付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宣传教育科科长。

3、2009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3次共收受新华区某某税务局副局长的崔一某95000元。在耿全忠的帮助下,崔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主任科员。

4、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耿全忠分别在自己办公室、郑州市某某路省某某税务局家属院的家中、某某市环保局家属院内的住处,5次共收受汝州市某某税务局副局长陈一某92000元。在耿全忠的帮助下,陈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

5、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3次共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后勤服务中心主任高一某56000元。在耿全忠的帮助下,高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6、2009年10月,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2次共收受湛河区某某税务局副局长的董一某2000元的购物卡一张及50000元,在耿全忠的帮助下,董一某的儿子(董二某)于2010年3月21日被安排到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系统工作。

7、200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某某市卫东区某地税所副所长郑一某50000元。在耿全忠的帮助下,郑一某于2009年5月6日提拔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副主任科员。

8、2009年5月,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收受舞钢市某某税务局某税务所所长李二某50000元,耿全忠承诺为李二某调动工作。

9、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耿全忠分别在郑州市某某路省某某税务局家属院的家中、自己办公室7次共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赵二某感谢其提拔的丹尼斯购物卡30000元、现金15000元。

10、2009年3月,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某某市石龙区地税局科员郑三某20000元。在耿全忠的帮助下,郑三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石龙区地税局稽查局局长。

11、2010年初的一天,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局长温一某150000元,在耿全忠的帮助下,温一某于2010年5月24日提拔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12、201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朱一某100000元。在耿全忠的帮助下,朱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某某某某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长。

13、2010年5月,被告人耿全忠分别在郑州市某某路省某某税务局家属院家中、郑州市一家饭店内,2次共收受汝州市地税务局征管分局综合股股长何一某70000元,在耿全忠的帮助下,何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汝州市某某税务局夏店中心税务所所长。

14、201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耿全忠在某某市环保局家属院内的住处收受湛河区某某税务局稽查局局长的银一某60000元。在耿全忠的帮助下,银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叶县某某税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

15、201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监察审计室副主任周一某50000元。在耿全忠的帮助下,周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计划财务科科长。

16、201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某某市卫东区某某税务局建设路所所长吕一某50000元。在耿全忠的帮助下,吕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某某市石龙区某某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17、201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税政科科员李四某50000元的工商银行卡一张,在耿全忠的帮助下,李四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舞钢市某某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18、201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汝州市某某税务局稽查分局局长杜一某50000元。在耿全忠的帮助下,杜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汝州市某某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19、2010年3月,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汝州市某某税务局小屯所所长李五某50000元。在耿全忠的帮助下,李五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汝州市某某税务局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

20、2010年6月,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直属局办公室主任李六某50000元。在耿全忠的帮助下,李六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叶县某某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21、2010年5月,被告人耿全忠在某某市环保局家属院住处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稽查局科员宋一某100000元,在耿全忠的帮助下,宋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鲁山县某某税务局张良中心税务所所长。

22、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某某市卫东区某某税务局稽查局局长苏一某30000元,苏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任宝丰县某某税务局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23、201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流转税科科员崔三某30000元,崔三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鲁山县某某税务局稽查分局局长。

24、2010年2月至2010年5月,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2次共收受某某市地税局系统工作人员张三某22000元。在耿全忠的帮助下,张三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

25、2010年春节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收受鲁山县某某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冯一某20000元。在耿全忠的帮助下,冯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稽查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局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