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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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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兴登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5)济刑初字第305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兴登,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因盗窃于2010年9月被行政拘留;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10年10月被行政拘留;因盗窃于2010年12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12年3月12日被武汉市劳动教养管理

(2015)济刑初字第305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兴登,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因盗窃于2010年9月被行政拘留;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10年10月被行政拘留;因盗窃于2010年12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12年3月12日被武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兴登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师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兴登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3月11日2时许,被告人叶兴登窜至济源市济水办事处鸿运楼附近的“北方阀门水暖”店内,盗窃现金100余元。

2015年3月18日2时许,被告人叶兴登窜至济源市济水办事处公交站对面的“阀门管件五金”店内,盗窃现金200余元。

2015年3月22日2时许,被告人叶兴登窜至济源市济水办事处西街“宁波螺丝”店内,盗窃一部“sanup”牌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3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退。

2015年3月26日2时许,被告人叶兴登窜至济源市济水办事处西街附近的“开封三角带”店内,盗窃一台黑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

2015年3月29日2时许,被告人叶兴登窜至济源市济水办事处西街附近的“潜水泵销售处”店内,盗窃现金200余元。

2015年4月2日3时许,被告人叶兴登窜至济源市济水办事处济水大街与南街交叉口的“晨光副食品批发部”店内,盗窃一条“云烟”、一条“红旗渠”香烟,准备离开时被接到安防报警的安防人员堵在店内,后被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云烟”价值195元,被盗“红旗渠”香烟价值8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兴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陆某某、李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牛某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案发破经过,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兴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撬门别锁手段多次窃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叶兴登在盗窃“晨光副食品批发部”的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叶兴登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兴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叶兴登的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代理审判员  王浩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争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