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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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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友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368号 罪犯陈友伟,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潢川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作出(2012)浉刑二初字第141号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368号

罪犯陈友伟,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潢川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作出(2012)浉刑二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友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止。罪犯陈友伟于2012年6月2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8月24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驻马店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2月28日,被告人陈友伟伙同史同燕冒充信阳市城建开发公司第一分公司工作人员,谎称将公司承接的信阳市三里店拆迁工程发包给被害人李某某、郭某某等人,并在签订合同后,史同燕与陈友伟分别以工程定金、活动费名义共计收取被害人李某某、郭某某等人75000元后分别逃匿。1996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潢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3年6月29日刑满释放。该犯系累犯。

本院认为,罪犯陈友伟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十年,在监狱服刑改造后仍不思悔改,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合同诈骗罪,属情节恶劣,系累犯。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该犯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友伟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