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郭志刚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6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志刚,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7197010050292,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平舆县财政局原乡财县管办公室主任,现住河南省平舆县古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6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志刚,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7197010050292,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平舆县财政局原乡财县管办公室主任,现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解放街162号528。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0年6月5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后外逃。2015年5月8日到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5年5月8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2015年7月8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取保侯审。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志刚受贿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季芬、宗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志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郭志刚利用担任平舆县财政局乡财县管办公室主任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时任平舆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主任张青松和会计王萍所送现金人民币计15000元,收受张青松所送名字为“高志庄”的工资存折本一个,从上面取现金人民币计25500元,及索尼相机一部(价值为2900元)。为张青松利用发放机关事业离退休人员工资的职务便利套取国家资金提供方便。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郭志刚所得的赃款上缴调查组。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志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青松、王萍、谷伟的证明,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驻马店市财政局驻财办预(2009)378号文件、平舆县财政局平财办库(2007)1号文件、平舆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平舆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问题的调查报告、平舆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平人劳字(2008)6号文件、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平舆县财政局人事股证明、平舆县委组织部平组干办(2008)51号文件、平舆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平编(2005)19号文件、中国邮政储蓄取款凭单、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志刚在任平舆县财政局乡财县管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志刚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根据平舆县司法局可对被告人郭志刚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郭志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志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退县纪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范 松

审判员 刘 鑫

审判员 徐赟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