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温士彦购买、运输假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340号 罪犯温士彦,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潢川县人,曾因犯持有假币罪于2002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340号

罪犯温士彦,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潢川县人,曾因犯持有假币罪于2002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以(2010)信刑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温士彦犯购买、运输假币罪,判决温士彦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止。其不服,上诉。2010年5月1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0)豫法刑一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0年6月11日交付执行,2013年7月5日入监。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起至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温士彦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2日下午3时许,经事先联系,被告人等四人乘车来到大广高速潢川付店出口附近与周口“上线”进行假币交易。当其一伙交易完成返回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车上查获假币2604200元。

罪犯温士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3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温士彦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温士彦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起至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代理审判员  王春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