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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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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86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 辩护人常征,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5)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286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

辩护人常征,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5)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建涛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保强、谢东跃、樊付先、何万里、何源及其诉讼代理人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小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小彦、薛江伟、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诉讼代理人周双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2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赣J7B300号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沿南阳市中南厂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与仲景北路交叉口东侧约200米处时,撞上前方同向步行的谢金苗和黄某某,造成黄某某、谢金苗受伤,车辆受损,谢金苗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黄某某、李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常征提出: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愿意积极补偿被害人家属,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赣J7B300号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沿南阳市中南厂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与仲景北路交叉口东侧约200米处时,撞上前方同向步行的谢金苗和黄某某,造成黄某某、谢金苗受伤,车辆受损,谢金苗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拨打120、110报警,并陪同伤者前往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就医,办案人员得知受害人生命垂危后,遂从医院将被告人张某某带往事故处理大队接受处理。

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保强、谢东跃、樊付先、何万里、何源、黄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保险公司及李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阳光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保强、谢东跃、樊付先、何万里、何源人民币418000元;由被告人张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保强、谢东跃、樊付先、何万里、何源人民币150000元,并已履行;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人民币15000元,并已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保强、谢东跃、樊付先、何万里、何源、黄某某对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2015年2月26日18点40分左右我驾驶赣J7B300号雪铁龙牌轿车送几个朋友去南阳市车管所附近的旅馆,我把他们送到地方后,我就掉头回中南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南门去家属院我表哥家,回来的时候我一开始沿仲景北路自北向南,行驶到中南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南门门前道路交叉口的时候向左转弯,就沿着这条路自西向东行驶大约200米的时候,这个时候我对面方向过来一辆车,我就把远光灯关掉,转换成近光灯,等我看见前面有人的时候,我们之间的距离大约只有4-5米,我就赶紧踩刹车,当时我的车速大约有50公里每小时,我车刹不住,就撞上了前方的步行的两个人,其中右边一个人我看见从我车的右侧摔过去,我车往前滑了几米后停下。我下车后看见一个人的腿在我车的正前方引擎盖下面,上身在车头外面,还有一个人在我车的右后方在地上躺着,然后我就拨打了120和110.120急救车来了之后我就跟着120车去了医院。当时我车上就我自己一个人。对方是俩人,她们在道路南侧,靠路边大约有4-5米的地方步行,有点靠中间些。我发现对方步行的人后,我赶紧踩刹车,她们在车头正中间,我也没有打方向。我开的车是我表哥李锋的,我是从他手里拿的车钥匙。车有行驶证。听他说有三者险。我开这个车有十多次了。我晚上没有吃饭,也没有喝酒。当时车速大约50公里每小时,也快到厂门口了。我是2014年11月份拿的驾驶证,在邓州驰诚驾校学的。

2、被害人黄某某陈述:

2015年2月26日晚上刚吃完晚饭大概19点左右,我和谢金苗约着一起去散步,我们去的是中南钻石南侧的东西走向的新路,我和谢金苗就肩并肩自西向东步行,不知道怎么就没有意识了,醒了以后我才知道我在地上躺着,有人在旁边喊我。随后就被救护车送到医院了,后来才听说是被车撞了。

3、证人李某证言:

2015年2月26日上午八九点,我表弟张某某说要用一下我的车出去办事,我就把车钥匙给他了,他就开这个车出去了,晚上天黑的时候,我在家里,张某某给我媳妇打电话说他开车在家门口撞着人了。我就跟我媳妇去事故现场,在现场看见有两个人在地上倒着,还有一二十个人在旁边围观,我问张某某有没有报警,他说已经打过了,过了一会儿120急救车来把人拉走,张某某也跟着一起去医院了,我在现场招呼。当时他车上就他一个人。这个车是我2014年11月份在郑州二手车市场买的,有买车协议和行驶证,保险有交强险和三者险。

4、鉴定意见

(1)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宛)公(交)鉴(酒)字(2015)0413号

证实从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证实被害人黄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3)尸检报告;

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交通事故尸检报告证实,谢金苗因头部受到钝性暴力,造成其颅脑损伤,经救治无效死亡。

(4)事故认定书;

南阳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宛公交认字(2015)第FC163号认定张某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谢金苗、黄某某不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5)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第A357号

东风雪铁龙牌轿车所检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技术性能符合要求;灯光系统左右前位灯、后位灯、右制动灯不亮,其它所检灯依次闪亮,工作正常。

5、书证

(1)被告人张某某照片及人口基本信息;

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张某某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前科材料;

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一份;

(4)受理案件登记表;

(5)强制措施凭证;

(6)南阳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指令证明

证实该中心于2015年2月26日19时接到张某某18137303388求救电话。

(7)公安局110案件登记表;

证明被告人张某某18137303388在事故发生后于2015年2月26日19时07分拨打了110报案。

(8)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到案经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