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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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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祝某某、葛某甲、葛某乙、李某某非法拘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龙刑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5)龙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法伟,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祝某某,男。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范在魁,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葛某甲,男。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葛某乙,男。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公诉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祝某某、葛某甲、葛某乙、李某某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文伟、申晓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及其辩护人马法伟、被告人祝某某及其辩护人范在魁、被告人葛某甲、葛某乙、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冯某某、祝某某为索要欠款纠集葛某甲来到安阳找被害人王某甲要钱,在得知王某甲平时去鹤壁厂里上班走安鹤路后,于2015年7月14日,被告人冯某某、祝某某、葛某甲驾驶大众轿车沿安鹤路往鹤壁方向寻找,在半路追上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的雪佛兰轿车(豫ZZZZZZ),追逐中致使被害人王某甲的所驾车辆失控撞到路边的路标石上,被告人冯某某、祝某某、葛某甲将被害人王某甲强行带到大众车上行驶到濮阳市后,换乘被告人冯某某的奥迪车将被害人王某甲带到范县濮城镇,拘禁在濮州宾馆、油城宾馆,由被告人葛某甲、葛某乙、李某某等人控制,2015年7月19日下午,被害人王某甲从被告人葛某甲、李某某的车上跳车逃离并报警。经安阳市龙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雪佛兰轿车的损失为11966.5元;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甲身上损伤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冯某某、祝某某、葛某甲、葛某乙、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冯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马法伟辩称:被告人冯某某系初犯,且有自首情节;受害人本身的过错也是导致该案发生的主要诱因,被告人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被告人祝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范在魁辩称:被告人祝某某无前科,且本案受害人本身欠债的过错是导致该案发生的主要诱因;被害人的伤情显著轻微,被告人祝某某也已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被告人葛某甲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葛某乙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冯某某、祝某某为索要欠款纠集葛某甲来到安阳找被害人王某甲要钱,在得知王某甲平时去鹤壁厂里上班走安鹤路后,于2015年7月14日,被告人冯某某、祝某某、葛某甲驾驶祝某某借来的大众牌轿车沿安鹤路往鹤壁方向寻找,在半路追上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的雪佛兰轿车(豫ZZZZZZ),追逐中致使被害人王某甲的所驾车辆失控撞到路边的路标石上,被告人冯某某、祝某某、葛某甲将被害人王某甲强行带到大众车上行使到濮阳市后,换乘被告人冯某某的牌照为苏AAAAAA号的黑色奥迪轿车,将被害人王某甲带到范县濮城镇,拘禁在濮州宾馆、油城宾馆,由被告人葛某甲、葛某乙、李某某等人控制,2015年7月19日下午,被告人葛某甲、李某某驾驶赵菲的豫J98329号白色本田雅阁轿车,带被害人王某甲去借款的过程中,王某甲乘机逃离并报警。

另查明,2015年8月27日被告人冯某某、祝某某、葛某甲、葛某乙、李某某到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投案。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冯某某的苏AAAAAA奥迪牌轿车一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冯某某、葛某甲、葛某乙、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就民事赔偿部分自行协商,将被害人王某甲的欠款10万元作为赔偿款调解解决,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祝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就民事赔偿部分自行协商,将被害人王某甲的欠款11.5万元作为赔偿款调解解决,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祝某某、葛某甲、葛某乙、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人何某某、王某乙、任某某、杜某某、王某丙、张某某的证言,安阳市龙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豫(安龙)价证鉴(2015)022号关于被毁雪佛兰轿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安)公(物)鉴(法活)字(2015)127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王某甲雪佛兰轿车的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维修结算单、范县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濮城派出所出警经过证明、范县公安局辛庄派出所证明、证明冯某某、祝某某、葛某乙在油城宾馆、濮州宾馆、盛德利宾馆的住宿证明、证明冯某某、祝某某与王某甲之间债务关系借条复印件、破案报告、现场照片、被害人王某甲的辨认犯罪嫌疑人笔录、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案件队出具的证明被告人冯某某、祝某某、葛某甲、葛某乙、李某某5人的投案情况、苏AAAAAA轿车行车证、扣押、移交物品清单、被害人王某甲证实已经与五被告人调解解决、对其谅解的调解协议、谅解书,被告人冯某某、祝某某、葛某甲、葛某乙、李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以上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示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做为定案依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