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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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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第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刑公初字第377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树第,男,1949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2014年3月1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华清派出所抓获后羁押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刑公初字第377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树第,男,1949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2014年3月1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华清派出所抓获后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同年3月2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1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磊磊、曹振峰,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4)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树第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追诉(2015)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于2015年6月25日对被告人张树第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留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树第及其辩护人李磊磊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6月30日,唐林波(另案处理)伙同许亚琦(另案处理)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于家堡金融服务区注册成立了天津乐普森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乐普森企业),唐林波为董事长,许亚琦为合伙企业执行董事合伙人,经营范围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先后在北京市朝阳区东方梅地亚中心801室、石景山区茂华大厦303室租赁办公地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唐林波组织网站制作对外企业的收益等虚假宣传,并管理会员购买“保本基金”的名义投入资金。乐普森企业宣称,买一股7000元即可成为该企业会员,并许诺年收益20%。直接发展客户或者间接发展人员有奖励,多发展多获利,诱使会员大量发展下线购买乐普森保本基金,以从中获利,进行传销。

2011年11月至2012年7月,唐林波委任被告人张树第为乐普森企业洛阳地区的总负责人之一,张树第在唐林波的支持下,宣传、组织人员购买乐普森保本基金,每份7000元,年收益20%,购买便获得加入资格,会员直接发展一名新会员即发展下线,可得发展新会员购买金额7%-9%不等的佣金,间接发展一名会员可得下线佣金的3%。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购买乐普森保本基金,进行传销活动。

2014年4月5日,经洛阳市信德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意见如下:

张树第自己及通过其各级下线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及金额共计1,015,000元,共六个业务层级,涉及45人。

张树第通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收取佣金1,462,884.54元,其中收到银行存款1,145,700元,乐普森公司会员层级图的信息显示其总奖金317,184.54元。

2011年10月,被告人张树第发展李阳(已判刑)为其下线。李阳又发展下线高学玲等人购买天津乐普森保本基金,其层级达到9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51人,涉案金额1059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树第的传销活动,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张树第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被告人张树第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树第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张树第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有认罪悔过情节,且年岁已高、体弱多病,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树第作为乐普森基金较早的认购者,开始购买时完全是受害者,其本人在乐普森公司没有担任任何职务,不是乐普森基金的策划者、发起者、管理者,也不是组织领导者,在发展他人购买基金过程中没有对任何人采取过武力胁迫等措施,也没有限制任何人人身自由,也没有获利。综上,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张树第判处缓刑或免予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30日,唐林波(已判决)伙同许亚琦(已判决)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于家堡金融服务区注册成立了天津乐普森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乐普森企业),唐林波为董事长,许亚琦为合伙企业执行董事合伙人,经营范围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先后在北京市朝阳区东方梅地亚中心801室、石景山区茂华大厦303室租赁办公地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唐林波组织网站制作对外企业的收益等虚假宣传,并管理会员购买“保本基金”的名义投入资金。乐普森企业宣称,买一股7000元即可成为该企业会员,并许诺年收益20%。直接发展客户或者间接发展人员有奖励,多发展多获利,诱使会员大量发展下线购买乐普森保本基金,以从中获利,进行传销。

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张树第在唐林波支持下,在焦作发展李阳(已判刑)为其下线,宣传、组织人员购买天津乐普森保本基金,进行传销活动。李阳又发展下线高学玲等人购买天津乐普森保本基金,张树第下线李阳自己及通过其各级下线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层级达到九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51人,涉案金额1059000元。

2011年11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张树第在唐林波的支持下,在洛阳宣传、组织人员购买乐普森保本基金,每份7000元,年收益20%,购买便获得加入资格,会员直接发展一名新会员即发展下线,可得发展新会员购买金额7%-9%不等的佣金,间接发展一名会员可得下线佣金的3%。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购买乐普森保本基金,进行传销活动。在洛阳张树第自己及通过其各级下线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及金额共计1015000元,共六个业务层级,涉及45人。

另查明,张树第通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收取唐林波银行转款1145700元,乐普森公司会员层级图的信息显示其总奖金为317184.54元。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树第退回违法所得28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张树第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其交钱购买乐普森基金并成为乐普森企业的会员后,在焦作市武陟县发张李阳为乐普森的会员,李阳又在博爱县发展了许多下线的事实;以及其成为乐普森企业会员后,于2011年11月份在洛阳市玻璃厂路凯芙特酒店讲课宣传、介绍乐普森基金,其在洛阳直接发展的下线有祁栋灵、高发鹏、游万军三人,上述三人又发展了很多下线,因其组织、领导发展乐普森基金业务,乐普森企业的实际负责人唐林波共计给其银行卡打款1145700元,案发时乐普森公司会员层级图信息显示其总奖金为317184.54元的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