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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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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魏水营非法侵入住宅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鄢刑初字第233号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处刑警二大队抓获并羁押,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3月3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鄢刑初字第233号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处刑警二大队抓获并羁押,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3月3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押鄢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永立,鄢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祝某某,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汉中市汉台分局刑警三中队抓获并羁押于汉台区看守所。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押鄢陵县看守所。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公诉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祝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晓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某与其妻子张某因婚姻问题产生矛盾,张某居住于鄢陵县柏梁镇党东村的母亲家,被告人魏某某、祝某某伙同其他三人为了强行将张某从其母亲家带走,经过事先预谋后,2014年12月5日11时许,由祝某某驾驶车辆在魏某某的带领下到张某的母亲家门口后,魏某某、祝某某在车上等待,另外三个人闯入张某的母亲家院内,将张某爷爷张某田、奶奶杨某花、母亲腾某花打伤,并强行将张某拉到车上,经鉴定,被害人杨某花、腾某花的伤情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祝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杨某花、腾某花陈述、证人徐某、黄某芳、林某月、王某纳、殷某平、魏某亮、陈某毅证言、辩认笔录、辩认照片、鄢陵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保证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祝某某二人伙同他人事先预谋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祝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是家庭矛盾引起的纠纷,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辩护意见,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魏某某、祝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十天。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止)。

二、被告人祝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零二十天。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郑剑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