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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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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5)滑刑初字第343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4年6月19日生。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2月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2月12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

(2015)滑刑初字第343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4年6月19日生。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2月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2月12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未检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敦少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3日,被告人石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决)以做生意为名,从张某甲、张某乙二人处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豫EZ8686的现代轿车。当日,被告人石某某伙同张某某谎称该车系石某某亲属的车辆,把该车质押给安某某,从安某某处骗取借款45000元,后二人将该款瓜分。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和同案犯张某某已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安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安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庚、刘某某、刘某甲、方某某、许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石某某的人口信息、汽车质押合同、租车协议、石某某的退款证明、张某某的判决书。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能够积极退赃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