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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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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志的食品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229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229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在桐柏县城关镇三小下坡经营“诚实小吃店”,生产销售小笼包、水煎包等食品。2015年3月9日,桐柏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对王某某经营的“诚实小吃店”的水煎包进行提取并送检,经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被告人王某某生产、销售的包子中铝的残留量为280mg/kg。

另查明,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的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石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包子生产、销售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雪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