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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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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刑初字第063号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 辩护人孙健,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刑初字第063号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

辩护人孙健,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孙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底至2014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任淮滨县公安局王家岗派出所户籍民警。2013年,河南省郑州市一个专门从事倒卖户口的耿某某(另案处理)通过他人认识了曾在淮滨县公安局王家岗派出所当过炊事员的李某某(另案处理)合谋倒卖户口。李某某利用其在淮滨县王家岗乡街道开饭店、消息灵通的条件,打听到淮滨县王家岗乡部分村庄存在无人使用的闲置成人户口信息。李某某把这些信息收集后,先由耿某某在网上联系买家,然后李某某根据买家的要求找到符合条件的闲置户口,并利用其与被告人张某某熟悉、关系不错的便利条件,让张某某帮忙打印居民户口簿。被告人张某某没有严格按照《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在李某某仅向其提供了姓名且户主本人未到场也未提供任何户主证件的情况下,直接打印出由李某某提供姓名的人员的居民户口簿。通过此种方式,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为李某某打印了黄某某、贺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代某某、孟某某、李某甲等7人的居民户口簿。然后耿某某带着从互联网上联系好的买家来到淮滨县王家岗乡找到李某某办理居民身份证。李某某带着买户口的人到王家岗派出所找张某某要求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被告人张某某未按照《河南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违规为前来买户口的人办理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导致贺某某等7人的户口被他人顶用。李某某与耿某某在网上倒卖户口的事情引起了一个网名为“仔仔”的人的关注,并作深入调查。“仔仔”联系耿某某、李某某通过关系找到接任被告人张某某的淮滨县公安局王家岗派出所户籍民警刘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假户口。后“仔仔”便在互联网上进行报道,随即被诸多媒体转载、报道。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我认罪,无异议。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应为玩忽职守罪,而不是滥用职权罪,其主观方面为过失,无故意特征;2、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应减轻处罚;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无任何物质回报。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底至2014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任淮滨县公安局王家岗派出所户籍民警。2013年,河南省郑州市一个名叫耿某某(另案处理)的人通过他人认识了曾在淮滨县公安局王家岗派出所当过炊事员的李某某(另案处理),二人合谋倒卖户口。李某某利用其在淮滨县王家岗乡街道开饭店、消息灵通的便利条件,打听到淮滨县王家岗乡部分村庄的闲置成人户口信息。李某某把这些信息收集后,先由耿某某在网上联系买家,然后李某某根据买家的要求找到符合条件的闲置户口,并利用其与被告人张某某熟悉、关系不错的便利条件,让被告人张某某帮忙打印居民户口簿。被告人张某某没有严格按照《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在李某某仅向其提供了姓名而且户主本人未到场也未提供任何户主证件的情况下,直接打印出由李某某提供姓名的人员的居民户口簿。通过此种方式,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为李某某打印了黄某某、贺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代某某、孟某某、李某甲等7人的居民户口簿。然后耿某某带着从互联网上联系好的买家来到淮滨县王家岗乡,找到李某某办理居民身份证。李某某带着买户口的人到淮滨县公安局王家岗派出所找被告人张某某要求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被告人张某某未按照《河南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违规为前来买户口的人办理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导致贺某某等7人的户口被他人顶用。

李某某与耿某某在网上倒卖户口的事情引起了一个网名为“仔仔”的人的关注,并作深入调查。“仔仔”联系耿某某、李某某通过关系找到接任被告人张某某的淮滨县公安局王家岗派出所户籍民警刘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假户口。后“仔仔”便在互联网上进行报道,随即被诸多媒体转载、报道。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12月3日经电话通知到河南省信阳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同年12月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已年满16周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证明文件:被告人张某某于2008年8月至2014年4月在淮滨县公安局王家岗派出所工作,2009年底至2014年4月任户籍警,独自办理户籍业务。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李某某对李某某进行辨认。

3、证人李某某、耿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王某某、魏某某、徐某某、李某某、黄某某证言,证明由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导致户口被李某某等人买卖。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009年底至2014年4月份我在王家岗乡派出所任户籍民警,主要是办理一些户籍方面的业务,具体的我记不清了。我知道户籍证件遗失补发的规定应由户主本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申请补发,对于补领居民身份证的五个一致我知道,但是知道的不全面。我认识李某某,我到王家岗派出所任户籍警时,他在派出所做饭,2013年年底就不干了。他有找我帮忙打印过别人的户口本,是否打印过黄某某、贺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四个男性居民户口薄,还有李某甲、任玉、孟某某三个女性的居民户口薄我记不清了。是否提供的有户主或者是该户其他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我记不清了。我记得李某某当时提供的有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如果居民遗失户口薄,应该是户主本人凭自己的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发。李某某拿着别人的身份证帮助别人打居民户口薄不应该给他办理,因为我认识李某某,当时也没有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办理。群众去派出所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需要申办人本人到场并提供其居民户口簿。如果群众已经办理过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再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的时候是否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供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我也不知道,具体规定我没有学习过,居民去派出所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我要求本人带着户口本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我在电脑上登陆常住人口管理系统查询该申办人的居民户口薄上的信息是否与系统登记的信息一致,如果一致的话我就给该申办人员照相,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居民去办理第二代身份证时,需要核对申报人的真实身份,我直接登陆常住人口管理系统查询是否有申办人的信息,核对是否与户口信息一致。在受理申办人办理第二代身份证时不审核申办人员的户口登记资料,因为我对一些相关规定不熟悉,我在操作中只核对户口本上的居民信息是否和常住人口管理系统的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只核对申办人员的户口本和常住人口管理系统的登记信息是否一致,不能确定来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申办人员就是户口本上登记的人员,没有学习过相关规定,我也避免不了。我认为对于成年人却没有办理一代身份证的情况正常,李某某没有带人去办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与李某某没有经济往来。我文化程度浅,没有认真学习相关的规定,我在工作中有做的不到位的地方,让别人钻了空子。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