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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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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煜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2015)孟刑初字第00013号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东煜,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 辩护人林萍,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4)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东煜犯受贿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2015)孟刑初字第00013号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东煜,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

辩护人林萍,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4)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东煜犯受贿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盼盼、韩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东煜及其辩护人林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东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请求对被告人王东煜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东煜辩称:在第一、二起事实中,自己的行为不是索贿,对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东煜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1、被告人王东煜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2、收受牛某某的钱购买的车多用于办公,实际是属于单位的公务用车,收受的贿赂部分钱款用于单位支出,部分钱款属礼尚往来;3、能积极部分退赃;4、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提交了相关单位证明及职工证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春节至2011年6、7月份,被告人王东煜利用其担任沁阳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主管市政工程建议的职务便利,向沁阳市自来水改造工程、太行路慢车新建工程、工业路建设工程负责人戴某某索取35万元,非法收受现金1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证明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东煜供述:2007春节至2011年6、7月份,我分四次收受戴某某36万元。其中35万元是以设计费的名义收取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我帮助戴某某沟通、协调工程所涉及的各方面关系,在工程款结算方面我都很快签字,没有故意拖延和为难戴某某。这些钱中的20万元我借给杨某某了,我还让杨某某写了一张收据。

2、证人证言:

(1)证人戴某某证明:2007年春节至2011年6、7月份我分四次给王东煜现金36万元。其中大多是王东煜以设计费的名义向我要的。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费应当由业主支出,因为王东煜是沁阳市建设委员会的副主任,是主管我的领导,再说他是以这种名义问我要,我也没办法,不可能不给他。

(2)证人杨某某证明:2011年5、6月份和2013年6、7月份我向王东煜借款34万元。其中20万元是戴某某公司通过转账的方式打到我卡上的,王东煜还让我打了张条,内容是“今收到工业路测绘设计费20万元整。”这些钱用于还借款以及我和我侄子程某某的泵车生意中了。

(3)证人程某某证明:我和李某及张某某和他爱人杨某某合伙作地泵生意。杨某某投资有40多万元,其中16万元是2011年底通过转账给的。

3、书证:证券公司对账单、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借据三份、银行转账凭证、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及出具收据一份、杨某某中行交易明细、协议书、记账凭证、支付凭证、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用款申请表、发票、政府采购申请书、测绘合同、工程合同。

二、2013年6、7月份,被告人王东煜利用其担任沁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向沁阳市普罗旺世项目开发商牛生贵索取现金17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证明该起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王东煜供述:2013年4、5月份,牛某某到我办公室说工程上的事,他的事情说完后,我说:“我现在想买辆车,需要17万元,你能不能赞助一下。”他同意了。到2013年6月、7月份,我开车到牛某某的项目部门口,他把17万元给了我。2013年10月、11月份左右,我和妻子任某某一起到焦作市一家菲亚特4S店去买车,后来我让成某某和任某某一起去焦作市把车提回来了。之后我给成某某商量,把车登记在沁阳市方圆规划勘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下。这车实际是我使用的,在单位我也经常用,星期六、星期天我就开回家使用。向牛某某要这17万元是因为牛某某是普罗旺世的项目开发商,我同意他在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能够开工建设。

2、证人证言:

(1)证人牛某某证明:2013年6、7月月份,王东煜给我说想买辆车需要17万元,我就同意了。之后他又三次给我说了这事。后来我拿着17万元在公司门口把钱给了他。给他钱是因为他是沁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局长,是房地产项目的主管单位,这17万元是他主动向我要的,我没办法回绝他。王东煜确实同意我在还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工建设了。另外普罗旺世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在我提交的材料齐全后,王东煜没有故意拖延发证时间,给我帮了很大的忙。我也想着能够和他搞好关系,方便以后业务上的开展。

(2)证人程某甲证明:登记在我公司名下的菲亚特汽车不是我公司出钱购买的,是王东煜的妻子任某某出钱购买的。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王东煜在他办公室给我说:“我想买辆车,害怕有人说闲话,上到我名下不合适,上到你公司名下吧。”我说:“那行吧。”2013年11月7日我带着任某某去焦作市丰收路菲亚特4S店挑好车,任某某刷卡付款后我们就把车提出来回沁阳了。过几天我去沁阳市车管所办理了车辆入户手续。选车牌号时我给王东煜打电话说了。这辆车王东煜一直在用,我们公司没有使用过这辆车。

(3)证人刘某证明:不清楚车是不是沁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的车,这车辆一直是王东煜局长在使用。

(4)证人马某证明:沁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一共有两辆公务车。不知道菲亚特车是不是沁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的公务车。

3、书证:申请书、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机动车统一发票、车辆结算表、任某某中行交易明细及账户查询、玫瑰城办理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2013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王东煜利用其担任沁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沁阳市第二、第三安置小区开发商秦某某现金5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证明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东煜供述:2013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我收受沁阳市第二、第三安置小区开发商秦某某现金5万元。秦某某给我送钱是希望在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另外就是在证件办理时能够快点,还有就是想和我搞好关系,在以后的工程业务中能够尽最大程度帮助他,实际上这些想法他都实现了。

2、证人秦某某证明:因为王东煜是沁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的局长,是我所建第二、第三安置小区工程的主管领导,我承建的第二、第三安置小区规划许可证开工建设时在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了,王东煜有不让我开工的权利。2013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我给王东煜送现金5万元。

3、书证、沁阳市第二、第三安置小区规划许可证。

四、2011年6、7月份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王东煜利用其担任沁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沁阳市锦绣江南小区三期工程开发商王某某现金10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证明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