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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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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许县刑初字第85号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林亮,男。因涉嫌贩卖毒品,2014年10月15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2015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许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毛丽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许县刑初字第85号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林亮,男。因涉嫌贩卖毒品,2014年10月15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2015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许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毛丽,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公诉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林亮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林亮及辩护人张毛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郭林亮从其女友卢某某处借来一辆车牌号为豫A×××的白色轿车欲前往许昌市区,后郭林亮持一蓝色手提袋,将其藏匿在襄城县蓝梦湾宾馆的毒品取出,并分别藏匿在豫A×××轿车的前储物盒内和车门内侧的储物盒处,然后被告人郭林亮驾驶该轿车与叶某某一起来到许昌市区。2014年10月15日0时许,被告人郭林亮驾驶车行至许南公路许昌县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其藏匿在该车上的毒品亦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郭林亮藏匿在豫A×××轿车内被查获的毒品中有甲基苯丙胺三包共计198.2克,有咖啡因十二包共计2941.9克。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郭林亮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郭林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1、郭林亮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对其从轻处罚;2、郭林亮自愿认罪,有良好的认罪态度与悔罪表现,并向法庭提交了悔过书;3、郭林亮系初犯偶犯,因其法律意识淡薄,未意识到非法持有毒品的危害性;4、郭林亮非法持有的冰毒数量虽大,但并未流入社会,对社会的危害性并不大。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郭林亮从其女友卢某某处借来一辆车牌号为豫A×××的白色轿车欲前往许昌市区,后郭林亮将其藏匿在襄城县蓝梦湾宾馆的毒品取出,装进一蓝色手提袋,并分别藏匿在豫A×××轿车的前储物盒内和车门内侧的储物盒处,然后被告人郭林亮驾驶该轿车与叶某某一起来到许昌市区。2014年10月15日0时许,被告人郭林亮驾驶车行至许南公路许昌县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其藏匿在该车上的毒品亦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郭林亮藏匿在豫A×××轿车内被查获的毒品中有甲基苯丙胺三包共计198.2克,有咖啡因十二包共计2941.9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4年10月14日21时许,许昌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禁毒中队接匿名举报于2014年10月15日对案件进行了立案侦查。

2、户籍证明,证实犯罪嫌疑人郭林亮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明扣押小轿车一辆、电子秤一个、白色晶体3包共计206.7克,白色粉末16包3029.6克、自封袋一包。

4、发还清单,证明发还卢某某轿车一辆、发还叶某某手机两部。

5、调取证据材料,证明郭林亮驾驶豫A×××轿车从襄县至许昌的路线。

6、接受证据材料,证明郭林亮驾驶的豫A×××轿车为卢某某所有。

7、许昌市公安局许公(刑)鉴(毒)字(2014)306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郭林亮所持有的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

8、许昌市公安局许公(刑)鉴(毒)字(2014)342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郭林亮所持有的三包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58.5%、61.2%、67.2%。

9、通话记录,证明郭林亮与叶某某等人的通话的情况。

10、上缴毒品单据,证明被告人郭林亮轿车上查获的毒品已上缴。

11、辨认笔录,证明证人王某某两次从郭林亮处购买毒品。

12、被告人郭林亮供述,(前三次)我总共买过两次毒品,一次是2014年8月份,一次是2014年6月份。我是在一个游戏网上认识他的,这个网友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我没见过他。这两次我买的毒品都藏在平顶山的小旅馆的洗手间里、床旮旯里,就是一般人找不到的地方。我买冰毒是自己吸的,卖了一回还被你们抓了。大概十天前,我和襄城县引桥的某甲一起吸毒的时候,他得知我这里有冰毒,某甲说要是有人要冰毒的话给我联系,让我卖给他,他再转卖。昨天傍晚的时候,我在襄城县的宾馆睡觉,我的毒品也在宾馆放,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有人要东西,就是冰毒,问我啥价,我说70元一克吧,我问他要多少,他说弄一、二百克吧,我这儿有二百克,就给他说都给他。他说买家在许昌,让我找个车去许昌,某甲非让我和他一起去,我就给我女朋友卢某某打电话借她的车,然后我把冰毒放到了车上。我开车接住某甲拿了冰毒又去宾馆吸了几口,然后我俩就开车往许昌走了,一直是某甲和买冰毒的人联系的,到了许昌某甲和别人联系着,我开着车在街上转着,就被警察抓住了。毒品还没卖就被抓了,某甲也没有给我钱。当时我车上放了有200克左右冰毒,还有十袋左右的大袋装的白色底料,每袋有个半斤,还有四袋的小袋装的白色香精,每袋有个半两左右,还有可多自封袋。白色底料是往冰毒里掺的,掺到冰毒里能多卖钱。某甲知道我车上放的有冰毒,我总共带了三包冰毒,一包在我的驾驶室车门的储物格里,一包在我的中央扶手里放,一包在副驾驶室的储物盒里,当时某甲还把中央扶手里的冰毒和副驾驶储物格里的冰毒拿出来看了看。白色底料和香精是在食用化学品店里买的。卢某某不知道我开她的车出来贩卖毒品的,也不知道我吸毒。我认识她的时候,她就有豫A×××这辆白色东风标志408轿车了。

(后三次)2014年10月14日晚上9点左右,叶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许昌有个朋友“某乙”欠他钱,顺便在一起吸点毒品,叶某某知道我放的有“冰毒”,就让我找个车拉着他一起去许昌。我借了我女朋友卢某某的豫A×××轿车。因为我之前在蓝梦湾洗浴中心住,毒品都放在房间里,房间号不记得了,这一次来许昌前我把房退了,所以借到车后我就把我在蓝梦湾洗浴中心的大概200克毒品和底料放到车上,毒品我分开放到车的储物盒和手抠里,底料放在车的后备箱里。然后我开着车拉着叶某某走高速一起到了许昌,我们是在许昌南站下高速后,我当时不知道路,就开着车到许昌汽车南站周围转了一圈出来准备回家。路上,叶某某给他的朋友打电话,然后他朋友骑着摩托车到南站附近的一条路上,叶某某坐上摩托车,让我开车跟着他,一直走出许昌市区。停车后,叶某某和他的朋友在说话,随后他刚上我的车有几分钟,我们就被抓了。当时我拿冰毒到许昌,和叶某某没有谈钱。冰毒是用塑料自封袋包着的,一共装了3个袋子,底料和香精也是用自封袋包装的,具体有几包我不记得了,就是你们当天在车里扣押的那些东西。我一共跟这个网友买过两次冰毒,还有一次是2014年6月份。我买的这些毒品是自己吸的,平时毒品就放在宾馆我开的房间里,都是一些小宾馆,叫什么名字我也不知道。当天晚上我把这些毒品放到车上后,叶某某没有接触过这些毒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