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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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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21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抓获,于2014年9月23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泌阳县公安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21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抓获,于2014年9月23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袁某某,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187号起诉书和泌检刑刑变诉(2015)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闫士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指控:

1、泌阳县马谷田堰塘寺萤石矿的采矿许可证于2012年10月到期,并停止生产,法人吴某某委托王某某(已判刑)看护矿山。2013年3月,王某某与犯田某某、葛某某(另案处理)、代某某(另案处理)预谋非法开采泌阳县马谷田镇堰塘寺萤石矿,王某某提供矿山,被告人田某某购买大量的爆炸物品,葛某某负责生产,并由葛某某、代某某提供资金。葛某某提供给田某某现金1.5万元,非法购买炸药、雷管等,用于非法生产。到2013年5月,共非法生产萤石1024吨,获款13万余元。

2、2014年2月,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预谋继续非法开采堰塘寺萤石矿,由王某某提供矿山,田某某提供资金,被告人田某某委托何某某(已判刑)管理矿山。王某某、何某某非法购买爆炸物品,用于非法生产。到2014年5月,非法生产萤石813吨,获款12万余元,何某某将该款交给田某某。2014年3月18日,泌阳县公安局在进行矿山检查时,当场查出堰塘寺萤石矿违法使用的炸药9公斤。

3、2013年3月,被告人田某某伙同葛某某、代某某、景某某(另案处理),预谋非法开采桐柏县平氏镇木竹沟萤石矿,并每人出资10万元。由葛某某负责生产。在非法开采过程中,毁坏农用地12.26亩。被毁林地周围生长有松、栎等树木以及杂灌,原有植被和林地条件遭到严重破坏,林地被毁后岩石裸露,植被难以恢复,易造成严重水土流失。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查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提请以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我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我没有异议;我没有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我不知道从王某某越野车上搜出笔记本的事,不知道上面记的啥。

辩护人袁某某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持异议,但田某某没有直接参与经营,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对指控被告人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有异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田某某参与了买卖或进行了保管,该项指控不能成立。另外爆炸物用于生产,也没有造成危害。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田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泌阳县马谷田堰塘寺萤石矿的采矿许可证于2012年10月到期,并停止生产,法人吴某某委托王某某(已判刑)看护矿山。2013年3月,王某某与犯田某某、葛某某(另案处理)、代某某(另案处理)预谋非法开采泌阳县马谷田镇堰塘寺萤石矿,王某某提供矿山,被告人田某某购买大量的爆炸物品,葛某某负责生产并负责记账、车辆维修工作,葛某某的记账本显示,给田某某支出现金3万元,田某某为矿上提供炸药、雷管。到2013年5月,共非法生产萤石1024吨,获款13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

田某某2014年9月23日供述:我和王某某认识的早,但是没有一起玩过。我是通过代某某认识葛某某的,我在桐柏县城开的有一个CS游戏基地,2013年春节后,我在游戏基地碰见了王某某,他说他有一个萤石矿,问我有兴趣开不,我说我不懂,我就给他介绍了葛某某,因为葛某某会开矿,我就和葛某某、代某某还有马良,我们在王某某的带领下,去看了看矿,这个矿在黄岗红叶山后边。葛某某进巷道看了,也可以开。葛某某叫我参加,我说弄着钱了给我几条烟就行了。葛某某出的钱开的这个矿,他找的工人,开了一个多月,后来王某某说老吴不让开了,采矿就停了,王某某把开采出来的矿石卖了,葛某某问王某某要钱,王某某不给。我和代某某、葛某某找王某某要,也没有要到。后来葛某某找我爸田某德,我爸带着代某某和葛某某找到王某某,王某某说卖的钱除了运费、电费还剩5万元,就给了我爸,我爸就给了葛某某。这个时候我才知道这个矿不是王某某的,是浙江老吴的矿。

这个矿开采用的炸药、雷管是王某某在桐柏一个银矿弄的。他叫跟着他的漯河的小马开车去拉过,葛某某从毛集哪个矿弄来的也有。我没有弄过炸药、雷管。

田某某2014年10月10日供述:2013年春堰塘寺萤石矿生产前,是王某某找的我说开堰塘寺萤石矿,我找的代某某、葛某某,我们在一起商量开采堰塘寺萤石矿,我们也去堰塘寺萤石矿看了看,可以开采。采矿需要的费用是葛某某出的,随后就开始生产了。开始生产代某某给我说,堰塘寺萤石矿需要炸药,因为我给桐柏县朱庄乡的徐老黑一起开过铁矿,后来这个铁矿我退出了,徐老黑接着开,我就给徐老黑打电话,说代某某他们开采萤石需要几箱炸药,徐老黑说用多了没有。我就给代某某打电话,叫他去找的徐老黑。代某某就去了,弄回来了炸药,弄了多少箱我不知道。

(二)同案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1、王某某的供述:

王某某2014年4月11日供述:关于炸药的来源,出矿石、矿渣这个活我包给工人了,是他们私下转借的。

王某某2014年5月7日供述:马谷田镇堰塘寺萤石矿的法人代表是浙江人吴某某,他们是四个股东。2012年这个矿停产了,2013年吴某某因为拖欠工人工资被追究刑事责任了。2013年春节前,吴某某和他的三个股东商量,叫我给他看矿,并承诺给我百分之二十的股份;并且叫我清理矿渣,以矿养矿,防止巷道塌方,矿井报废。我就找湖北十堰的包工头小陈,叫他找工人清理矿渣,也出矿石。

王某某于2014年5月9日供述:2013年3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那天,桐柏县城的田某某和黄岗信用社的小葛来到堰塘寺萤石矿,田某某我们在桐柏县城就认识。田某某说要和我合伙开这个矿,他还进到巷道里看了看,进行了测量。小葛是田某某安排在矿上管生产的。这个情况我也给吴某某说了,吴某某只是说谁开谁赔钱。3月份,田某某就安排开始采矿石了。是田某某找的工人,田某某弄来的炸药、雷管,小葛在矿上管事。这样开采了一个多月,出了1024吨矿石。田某某让卖矿石,我找的车、修的路,把这1024吨矿石卖到桐柏县回龙乡的一个萤石选场,老板是浙江人,也姓吴,选场在去确山的路边。我和小葛、田某某他爸去卖的,矿石卖了12万多元,当场给田某某他爸了5万。下余的运费3万,电费2万,修路装车3万多回去都给结帐了。小葛他可能叫葛某某,有30多岁,黄岗信用社职工。这些炸药、雷管都是田某某弄来的,具体从哪弄的我不知道。拉到矿上由小葛保管和发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