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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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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犯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32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32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钟某某,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305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强奸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7日晚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赵某某翻墙入院窜入本村村民蔡某某家中,强行搂抱、亲吻蔡某某,并对其进行威胁、殴打,意欲奸淫,蔡某某激烈反抗,赵某某未得逞翻墙逃走。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勘验笔录及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提请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辩护人钟某某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赵某某系犯罪中止不是犯罪未遂;2、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又是初犯、偶犯,请法庭对被告人赵某某适用缓刑或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赵某某2015年6月18日、6月19日、7月3日供述:昨天晚上我记不清具体时间,我从她家南院墙竹竿林处院墙的一个缺口处翻进去,可能是我翻进去之后踩着树枝有响声惊动了小玲,我进入院内后,小玲就用手电照我,她一照手电我就站到东屋楼梯附近,小玲开堂屋门出来对我说你走吧,我给小玲说我想她,她说不可能,还撵我走,我没有走,跟着她一起上北屋客厅内,她站门口,我坐在她家靠东墙沙发上,我还说我想她,她还说不可能,我就上去拉她,想和她发生性关系,我拉她胳膊,想往客厅沙发上拉,开始拉她不去,我就把她推到沙发上,我把她推到沙发上后,我两只手按住她肩膀,她又把我推开,就跑出屋到院内,我又把她从院内拉回客厅坐到东边沙发上,我也坐在她身边,我在那里抽了支烟,抽的红旗渠烟,我坐在右侧,抽烟后我左手从她背后插到她腰部抱着她,她不让,把我手推开,我就站在她对面给她说,说的意思就是我想她,想和她发生性关系,她说不可能的,她又一次把我推开跑出去,我就出去拉她,她摔倒在地上,我用双手按着她肩膀,她用脚把我踹开,我起来把手放在她的脖子上,我说:“你不依我,我治死你”但是她还是不同意和我发生性关系,她喊他的儿子廉富说“廉富救妈妈”,我就捂着她嘴不让她叫,我说你不叫我就松开,她就不叫了,我就松开了捂她嘴的手,把手放在她脖子上问她:“你从不,不从我就弄死你”,她说:“弄死我也不从”然后我就松开手,从原来来的路,也就是院墙的缺口处翻墙走了,我就回家睡觉了,我在回家的路上没有碰到任何人,家里也就我一个人,我回家后直接睡觉了,我没有殴打小玲,就是在撕扯过程中碰到了她,我没有故意殴打她,因为我的目的是和她发生性关系,因为我心里就喜欢她,根本没有想过要打她,小玲反抗除了我以上说的,在客厅的时候,她拿着棍子撵我,我说我喜欢她,把她的棍子夺过来随手扔地上了,我没有和小玲发生性关系,因为她不同意,在沙发上我抱着她想亲她的时候,她不让亲,我亲到她右脸上。一两年前有一天晚上,我看小玲家门没有锁,我就开大门进入院内,当时她卧室亮着灯,我喊他开门,她不开,我就站在窗户外边和她说了一会话,说的意思就是我喜欢她,她说不可能,我们都有家庭,我说我们可以做朋友,我一共去找小玲就这两次,第一次我去找她是因为我喜欢她,她和她丈夫关系不好,她丈夫又长期在外打工,我当时也离婚了,想和她做个朋友,第二次去找她,是因为我心里喜欢她,忘不了她,这一次去是想和她发生性关系。

2、被害人蔡某某2015年6月18日陈述:昨天晚上7、8点钟,我搂着三岁儿子睡觉,到十点半时,听见院里棚起来的柴禾有被踩的响声,我一看是赵某某。我赶紧关门,他撵上来挤进屋里,把门穿条穿着。我就拿个剪刀说赵某某:“你是不是想我死”,赵某某说“你朝我身上戳吧”,我想着戳死人要偿命,就把剪刀放下了,赵某某就把我摁坐到堂屋沙发上,带着哭腔给我跪下,说他喜欢我,想和我在一起,想和我发生性关系,我说不行,不可能哩。他就起来,手摁住我胳膊,亲我嘴、脸、还有脖子,我打他几个耳光,我骂他你这不是畜生吗,我身上来了,你还这样强迫我,赵某某说身上来了我也要整,我就和赵某某厮打,用脚蹬他,厮打了一会,赵某某累了,他说你坐那,坐我身边,让我摸摸,我不让他摸,他说你要不同意,你看我敢治死你不,说了他就从我穿的睡衣下面伸手摸我的乳房,我不让他摸,我挣开了,赵某某累了,躺在沙发上闭着眼歇歇,我一看他不注意,我鞋就没穿,把堂屋穿条打开跑到院里,他也跟着出来拉我手说你喊吧,你喊我也不怕,他就拽我往屋里拉,我撑着不往屋里进,和他厮打,他看我不进屋,就把我摁倒地上,亲我脖子、脸,拽我睡衣裤子,给我拽到屁股底下,我又拽上去,他就又亲我,还打我一耳光,我哭着喊我儿子连富,有人打妈妈哩,快点救救妈妈,连喊好几声,赵某某说你再叫,我闷死你,捂着我嘴和鼻子不让我叫,他最后看我哭的厉害,说你给我开开门,我走哩。我只顾哭没理他,赵某某就从我棚在院子南边的柴禾上踩着到院墙上跳下去走了,到晚上十二点多时,我哭着给我丈夫打电话把赵某某过来要强奸我的事说了说,我丈夫打电话报的警。昨天晚上我穿的淡黄色睡衣,赵某某在院子里摁我亲我的时候,睡衣上粘的有泥巴,现在这件睡衣在我家堂屋沙发上放着。我和赵某某没有男女关系,也没有和赵某某单独相处过,我右手大拇指和他厮打时抠了一小块,我衣服没有撕坏,我捶赵某某,还扇他两耳光,他昨天在我家抽了一根烟,昨天晚上我家就我和三岁儿子,昨天晚上赵某某上身穿白短袖,下身穿牛仔裤,穿的什么鞋记不清。

3、证人焦某某2015年6月18日证言:昨天晚上十点多一点我睡觉,刚躺下听见有人打我手机,因手机当时在外面放着,我去接时已经挂了,我看手机时间是十点半左右,今天早上我去西河放牛,我村赵某某找我,说我儿子焦政喜给他打电话说他强奸美玲了,赵某某给我说没有那事,他是冤枉的,当时我知道我儿子已经报警了,我怕惊动他,就说你要没那事更好,以后别再找她就行。他给我说,让我给政喜说说,别让政喜闹的太大,都是邻居,不然不好看,今天蔡某某给我说,昨天晚上听见院里有动静,以为是我过去了,她开门看时发现是赵某某,赵某某不让她关门,想强奸她,她不愿意,赵某某还打她两耳光,还在院内撕扯,就说了这么多,因为我是老公公,也不好意思多问,我记得是两三年前,听政喜说过赵某某找美玲强奸她,政喜还找过赵某某,具体咋说的我不知道。

4、张某某和侯某某2015年6月23日证言:今年6月17日中午赵某某他们几个人一起喝酒,赵某某喝的有两、三瓶啤酒和半斤白酒,到晚上9点多赵某某步行走了。

5、赵某某户籍证明: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7、抓获证明:抓获到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清楚,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