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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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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富兴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2011年6月,周口直属库合同委托永发公司收购小麦。周口直属库原主任乔建军要求被告人宋富兴将周口直属库拨给永发公司粮食收购款的50%交给他,称让别人收购粮食使用,被告人宋富兴同意。被告人宋富兴根据乔建军的安

2011年6月,周口直属库合同委托永发公司收购小麦。周口直属库原主任乔建军要求被告人宋富兴将周口直属库拨给永发公司粮食收购款的50%交给他,称让别人收购粮食使用,被告人宋富兴同意。被告人宋富兴根据乔建军的安排寻找农户身份证复印件,并安排其子被告人宋亚标等人虚开收购发票,虚构收购额度,上报周口直属库以申请拨款。周口直属库根据永发公司的申报材料,共拨款109594371.70元给永发公司。按照当时的价格,永发公司应收购小麦55539.26吨。经司法会计鉴定,永发公司实际库存小麦17571吨,扣除当时为农民代储的小麦907.442吨,实际亏库38875.66吨。按照当时的平均收购价1973元/吨计算,共骗取人民币7670.1760万元。周口直属库每次拨款后,被告人宋富兴按照与乔建军的约定,有时自己取款,有时让被告人宋亚标取款,自己驾车与乔建军单独见面并送给乔建军。被告人宋富兴让被告人宋亚标取款时没有向宋亚标说明取款用途。直至2011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宋富兴听说乔建军不当直属库主任了,才和其妻子冯香花及被告人宋亚标说明情况并商量处理办法。数日后,乔建军又打电话要钱,被告人宋富兴又于10月18日安排被告人宋亚标取出100万元,自己单独交给了乔建军。被告人宋富兴共33次给乔建军送款共计5520万元。

另外查明,被告人在侦查羁押期间,为了弥补国家损失,主动退赔现金667万元及皇冠轿车一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宋富兴在侦查期间供述:永发公司与周口直属库合作代收、代储贸易协助粮期间,我通过卖粮食的人找一些农户的身份证复印件,安排宋亚标、李岩,还有两个帮忙的宋敬亚、于义碟,把这些找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虚填的收购发票粘贴好,报送到周口直属库财务科,同时把收购进度通过李岩的邮箱报送到周口直属库购销科,购销科根据我公司报送的进度拨款。这样做就是为了套取贸易粮的收购资金。这些资金公司用一部分,另一部分交给乔建军了。这是在合同签订之前乔建军和我商量好的。所有的收购手续都让我制作出来报到周口直属库,把粮食收购款弄出来后让我提一半的现金给他。2011年10月份,这109594371.70元拨完后,乔建军就根据实际给我拨付的钱数补签了6万吨的委托合同(含第一次的3万吨)。并把合同时间写成2011年6月30日。我共给乔建军5520万元,有我经手去取的,也有宋亚标经手取的。我每次在乔建军的车上交给他钱,只有我们两个人在场。以前给乔建军钱只有我自己知道。2011年10月13日或14日,我听说乔建军不当直属库主任了,感觉担心,就和宋亚标及我妻子冯香花商量咋办。3天后,乔建军给我打电话要钱,我于10月18日安排宋亚标取出100万元,我在扶沟高速路口给了乔建军。

2、被告人宋亚标在侦查期间供述:永发公司于2011年7月份与周口直属库合作代收、代储贸易协助粮。我在公司负责银行的转账、汇款等业务。2011年7月—10月,周口直属库先后拨给我公司109594371.70元的收购资金。收购发票是我爸宋富兴安排我或李岩开具的。上报进度也是根据我爸的安排上报的数额。上报进度与实际收购进度不符。当时我也问了,我爸不让我管。套取的钱有时是我爸取的,有时是我爸让我取出后交给他的。我只知道套取的钱我爸用了,开始不知道他干啥,直到2011年10月16日左右,我爸把我妈和我叫到一起说“乔建军不干一把手了,以前给他的钱也没有给出具手续”。这时我才知道我爸把这些钱给乔建军了。第二天,乔建军向我爸要钱,我爸让我取出来100万元,我爸经手交给了乔建军。

3、证人李某证言:在永发公司收购粮食期间,我负责开具收购发票。开发票时是宋富兴到外边找一些身份证复印件,安排我和宋亚标开具虚假发票,虚开的发票数额凑够上报的进度后,由我或宋亚标将发票送到周口直属库财务科。我不知道套取这些钱干什么用,2011年10月16日左右,宋亚标给我说这些钱是宋富兴给乔建军使用了我才知道。

4、笔记本记录:被告人宋富兴每次给乔建军送粮食收购款后都及时记录。其共给乔建军款33次,合计5520万元。

5、书证。周口直属库营业执照及中储粮河南分公司文件。证明周口直属库系全民所有制企业,乔建军原任周口直属库主任。

6、书证:永发公司营业执照及粮食收购许可证。证明永发公司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非国有企业,被告人宋富兴是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系粮食收购。

7、书证:委托合同。证明周口直属库与永发公司签订收购6万吨小麦的委托收购合同,合同显示签订时间是2011年6月30日。

8、书证:周口直属库证明一份及收购资金拨付申请表,电汇凭证。证明周口直属库给永发公司汇款23笔,计款109594371.70元,永发公司应收购小麦55539.26吨。

9、证人杨某甲证言:永发公司从2011年7月份开始收购贸易粮。2011年6月份乔建军安排永发公司签订了一份3万吨的收购合同,2011年9月或10月,乔建军安排补签一份合同,我就在这份6万吨的合同上签了名。

10、证人杨某乙证言:2011年,周口直属库和永发公司签订了贸易粮的委托合同,委托永发公司收购贸易粮。

11、证人郭某某证言:2011年6月份,周口直属库和永发公司签订了委托收购6万吨的贸易粮合同,2011年7月至10月,先后给永发公司拨款109594371.70元。委托收购定向销售合同与资金拨付申请表上的签字,是乔建军安排我按照永发公司申报的进度在申请表上签的。

12、证人程某某证言:证明周口直属库财务科共给永发公司拨收购款23笔,计109594371.70元。

13、证人宋某甲、于某某证言:分别证明他们在永发公司收购小麦时受宋富兴安排整理过发票,修理过打印发票的电脑。

14、证人王某某(西华县大森林粮油贸易公司负责人)证言:2009年,宋富兴的企业没资格收购托市粮,他找乔建军申请,乔建军就安排我让周口直属库给我们公司拨的收购资金给宋富兴用一部分收托市粮。周口直属库把资金拨入我账户后,我再用现金或转账的方式给宋富兴一部分,他就挂靠我公司收购托市粮。

15、证人常某某、张某某、宋某乙证言:证明他们分别在被告人宋富兴的面厂存储小麦。

16、证人蒋某某、柳某甲、柳某乙、周某证言:证明他们于2011年7月份均没有在永发公司卖过小麦。

17、代储凭证29份及统计表:证明富顺面业为农户代储小麦合计907442公斤。

18、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书一份:证明截止2012年2月18日,永发公司实际清查盘点小麦库存数量17571吨,当时收购平均价1973元/吨。

19、扶沟县人民检察院罚没收入收据一份。

20、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情况说明一份。

21、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一份。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有效,能相互印证,应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