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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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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鹏、葛志刚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2015)安刑初字第00213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鹏,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汉族。 被告人葛志刚,男,1982年4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鹏

(2015)安刑初字第00213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鹏,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汉族。

被告人葛志刚,男,1982年4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鹏、葛志刚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龙海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鹏、葛志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薛鹏和葛志刚酒后以搭车到柏庄为由,在河北省临漳县习文乡时固村村口拦截李某某拉沙子的货车乘坐,当李某某驾驶货车行驶至安阳县北丰村与107国道交叉口附近时,被告人薛鹏和葛志刚使用暴力、语言威胁李某某,抢走李某某身上现金200元,两人下车逃走。后李某某与家人联系并报警,被告人薛鹏当天晚上被抓获。2015年1月9日被告人葛志刚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薛鹏、葛志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二被告人均属主犯。被告人薛鹏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薛鹏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薛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不持异议,仅称当晚司机要的200元钱其没有拿。

被告人葛志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辩解薛鹏提出给司机要钱,其劝薛鹏不要给司机要钱但没有劝住。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薛鹏和葛志刚酒后以搭车到安阳县柏庄为由,在河北省临漳县习文乡时固村村口拦截李某某拉沙子的货车乘坐,当李某某驾驶货车行驶至安阳县北丰村与107国道交叉口附近时,被告人薛鹏使用暴力、语言威胁强行给李某某要钱,最后被告人葛志刚给李某某要走200元现金,后二被告人下车逃走。李某某与家人联系并报警,被告人薛鹏当天晚上被抓获。被告人葛志刚于2015年1月9日到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薛鹏供述

2014年12月26日,其和葛志刚在中午、下午和晚上分别喝了三场酒。后其和葛志刚从其家往柏庄去,从其家出来后拦了一辆拉沙子的大车,其让司机把他俩拉到柏庄。上车之后,其和葛志刚坐到了大车的副驾驶位置上,其挨着司机坐,后其两人让司机停了车,其问司机是哪的人,司机说是东太平村的。后来他两个人就给司机要钱,当时喝得太醉了,只记得司机给了他两个人200元钱,这200元钱给了葛志刚,其他记不太清楚。最后在安丰乡北丰村和107国道交叉口被司机和他的家人抓住,后被派出所的民警带走。

2、被告人葛志刚供述

2014年12月26日,其和薛鹏在中午和下午分别喝了酒。晚上到薛鹏家后,又和薛鹏的父亲等人喝酒。后其要回家,薛鹏说要去安阳,他两人就步行到大路上,在路上碰见一个拉沙子的车,薛鹏就去拦住车,叫拉沙的车把他两个人拉到柏庄。司机同意了,他两个人坐到副驾驶座上,薛鹏挨着司机坐,其挨着车门。车走到漳河桥,薛鹏问司机是哪里的人,司机说是东太平的,薛鹏说自己是北丰村的。薛鹏就叫拉沙子的车停住了,薛鹏就给司机说要司机给他弄1万元钱。司机说没有那么多钱。然后薛鹏又叫司机拿5000元钱,司机还说没有钱,薛鹏就把车上的钥匙拔了,并给司机夺手机,当时司机的手机在车上充着电。薛鹏给司机说不给钱就弄死他。司机说身上就二三百块钱,然后薛鹏就强行掏司机的上衣兜,司机推薛鹏,后来薛鹏说他已经住了三四年了,不给钱就弄死司机。司机被吓住了,说身上就二百块钱。薛鹏说二百块钱也给拿出来,司机就把二百块钱给了薛鹏。薛鹏又叫司机把他俩送到柏庄,司机说不送,也不去送沙子了。然后其就下车了,薛鹏不下车,其就把薛鹏拽了下来了。下车之后,薛鹏让其给拉沙子的车牌照拍照。后他俩就步行往南走,走了几步,薛鹏说还拿着司机的驾驶证和行车证,后来看司机走远了,薛鹏就把两个证扔到路上。他俩往南走了一小段路,来了一辆小轿车,薛鹏就摆手叫车停,这时车上下来五个人。其和薛鹏就分开跑了,其顺着北丰、木厂屯村回到柏庄市场了。其当时问了司机他身上有多少钱,抢钱主要都是薛鹏负责的,其只是配合薛鹏。

(二)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2014年12月26日晚上21时许,其开着时代金刚货车(冀DFE553)从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东太平村拉了一车沙子往安阳市送,其开车到习文乡时固村村口时,车前两个年轻男子,其停下车,两个男子问其是否到柏庄,想搭车到柏庄。其看两个人喝酒了,也没多远就让他们坐上了车。一名瘦男子(薛鹏)挨着其坐,另一名更瘦的男子(葛志刚)坐在最右边。上车后,挨着其的瘦男子说他刚从里面出来,打牌才输了1万,问其是哪里的人。其告诉他是东太平村的。瘦男子说他是北丰村的小臭。后走到107国道,瘦男子就让其靠边停,其停车后,瘦男子伸开手给更瘦的男子比划。瘦男子给其要5000块钱,其说身上没有带那么多钱。另一个更瘦的男子说别拿那么些了。瘦男子开始骂其,还一直往怀里做掏东西的动作。其害怕他拿什么东西伤害其,其就说出车没有装那么多钱。瘦男子说其想死类,给更瘦的男子说不要管。瘦男子拿头一直往货车工作台上撞,还一直给其夺手机,当时手机在两座位中间充电了。瘦男子还拔走其货车钥匙,更瘦的男子说让其拿二三百块钱,其就从上衣内兜内的钱包掏出200块钱,给了更瘦的男子。瘦男子给了其货车钥匙,他两个都说让其往前送他们到柏庄。其说不去送沙子了,其要回家了。更瘦的男子下车了,瘦男子不下车,更瘦的男子将瘦男子拽下车。下车后,瘦男子让这个更瘦的男子将其车牌照用手机拍了下来。后其打电话给家里说了说,其报了警,之后其和内弟焦某甲及他的两个朋友开着轿车到107国道上找这两名男子。后将那个瘦男子抓住了。

(三)证人证言

1、证人焦某某证言

2014年12月26日晚上,其姐夫李某某给其哥焦某甲打电话说让人给抢了,后焦某甲就开着车拉着其迎着李某某走,在路上焦某甲给李某打电话,叫李某也过来。后在东太平路口碰到李某某,李某某把他被劫的情况讲了一下,并说他们两个可能还没有走远。后他们三人和李某开车一块往南走去找那两个人。到107国道安丰路口时看到南边有两个步行的人,后抓住其中一个人,另一个人跑掉了。

2、证人焦某甲、李某证言证明内容和证人焦某某证言证明内容基本一致。

(四)书证

1、二被告人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薛鹏、葛志刚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