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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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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县艾可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张玉民、李尧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玉民犯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鹤刑终字第78号 原公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玉民,男,1949年11月21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淇县看守所。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鹤刑终字第78号

原公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玉民,男,1949年11月21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淇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强,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豆坤明,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尧荣,女,1961年6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抓获,2015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单位淇县艾可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地所地河南省淇县朝歌南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玉民。

诉讼代表人张玉兰,女,1960年2月16日出生。

淇县人民法院审理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淇县艾可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淇县艾可威公司)、原审被告人张玉民、李尧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审被告人张玉民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淇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玉民、李尧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连忠、张慧芬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玉民及其辩护人杨强、豆坤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尧荣及原审被告单位淇县艾可威公司诉讼代表人张玉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淇县艾可威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12日,法定代表人张玉民。经营范围:企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房屋工程建设,百货销售。李尧荣为该公司会计。公司成立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张玉民决定以公司的名义向公众吸收存款,并规定了借款利率、期限。按照张玉民的安排,李尧荣负责办理吸收存款工作。

1.2012年初至2014年7月,被告单位淇县艾可威公司以签订借款保证合同、出具借款借据约定存款期限和利率的方式向社会吸收存款,经河南中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累计吸收1525人的存款共计293451746.11元,现有72884778元的存款无法向存款人兑付。

2.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淇县艾可威公司以签订购房意向书、出具收据约定期限和利率的方式非法向社会吸收存款,经河南中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累计吸收226人次共计10739927元,现有9595861元无法向存款人兑付。

以上共计吸收公众存款304191673.11元,现无法兑付金额共计82480639元。被告人张玉民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尧荣在张玉民的安排下负责吸收公众存款,是直接责任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玉民供述。证明他于2011年开始负责经营鹤壁大信投资有限公司淇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大信公司淇县分公司),2012年3月在淇县注册鹤壁艾可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他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和执行董事,负责公司的全部事务。2012年7月公司变更为淇县德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淇县德胜公司),2014年9月公司变更为淇县艾可威公司至今。公司业务是企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房屋工程建筑、百货销售。

因为公司承建淇县“6+3”工程,需要资金投入,公司定了存款的利息标准,谁给公司存款都可以。公司近几年累计向社会吸收存款3亿多元,未兑付8500万元左右。钱都用在了淇县“6+3”工程建设上。淇县艾可威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没有经任何单位批准,公司吸收公众存款,他是决策者,具体办理手续的有张一×、李尧荣、高一×、马一×、高二×、李一×。淇县艾可威公司成立后,所有的存款都是张一×、李尧荣保管着。

公司吸收存款的主要方法是办理借款合同、借据,后来以房订金的方式吸收一部分,其实房订金也是借这个名义吸收部分存款。

淇县艾可威公司共向淇县土地局缴纳土地出让金8080万元,之前吸收的存款主要是缴纳这笔钱,以后吸收的存款支付以前的存款及利息,另外还给工地投资一部分。

2.被告人李尧荣供述。证明张玉民让她代理签订借款合同、借据,她安排高二×、高一×办理过借款合同、借据。利率是张玉民定的,吸收存款男女老少都有,没有什么固定的范围。客户到办公的地方,她们给人家介绍这是县上的重点工程,公司给县上交土地保证金,这样客户就将钱存到她们那。在淇县艾可威公司上班的时候办理过购房的合同手续。后来吸收的存款,主要是支付以前吸收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以及工地上的支出。

3.存款人李二×陈述。证明2013年12月份,她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李尧荣,李尧荣多次找她,向她介绍公司的存款优惠政策,让她向公司存款,她和丈夫葛一×就与淇县艾可威公司张玉民签订了140万元借款保证合同,李尧荣具体办理的这笔存款。

4.存款人赵一×陈述。证明她是通过熟人存到淇县艾可威公司共计31万元。办理手续的经手人分别是张一×和李尧荣。借款人是张玉民,款项的用途是淇县艾可威公司经营流资。

5.借款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淇县艾可威公司向存款人出具借款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并约定借款利率、期限。淇县艾可威公司、张玉民、李尧荣等人向公众吸收存款,现有72884778元的存款无法向存款人兑付。证明内容与赵一×陈述相印证。

6.存款人张二×陈述。证明她存入淇县艾可威公司共计40万元,利息为2%/月和2.16%/月。当时办理的是购房意向书,办理手续的经手人分别是李尧荣和高二×。款项的用途是:她在淇县艾可威公司承建的朝歌明珠中央商务区预购房产,如不购买房产淇县艾可威公司退还本金和利息。

7.购房意向书、收据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淇县艾可威公司向存款人出具购房意向书、收据并约定借款利率、期限。淇县艾可威公司、张玉民、李尧荣等人以签订购房意向书的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现有9595861元无法向存款人兑付。

8.证人马一×证言。证明淇县艾可威公司吸收存款的主要人员有:张玉民是公司吸收存款的决策者,对公司吸收存款的利率、期限、兑付及款项的使用、工人工资、提成、工地的支出等起到主要作用,没有张玉民的表态谁也说了不算;李尧荣主要负责公司在人行楼下办公地点的吸收存款、取款,也负责公司工地的费用支出,高二×负责公司工地的支出账目,李尧荣管着高二×;张一×主要负责公司在淇县人行路南办公地点的吸收存款、取款,所有公司的资金进出都是张一×负责,张一×保管着公司的所有存取款账户的卡和密码;其他人员都是给公司打工的,都听上述三人的。

淇县艾可威公司开始印刷过传单搞过宣传,还通过客户及业务员互相宣传过。吸收的存款范围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也就是说谁给公司存款都可以。

2012年6月公司给淇县土地局缴纳保证金,吸收的资金主要是缴纳土地保证金8080万元。交过保证金后吸收的资金主要是兑付以前吸收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