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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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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苏现珍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刑初字第101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现珍,绰号老木,男,194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住观堂乡。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鹿邑县公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刑初字第101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现珍,绰号老木,男,194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住观堂乡。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4年12月17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玉清,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5)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现珍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卫、袁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现珍及其辩护人杨玉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苏现珍在观堂供销社郭尧分社开发期间,以普大振开发的房子属于违章建筑以及供销社主任程国民私卖供销社土地为由,多次到土管所以及县供销社纪检部门举报,阻扰施工,向开发商普大振以及程国民分别敲诈人民币5000元、烟酒等物品价值1000元、人民币13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有:

被告人苏现珍的户籍证明、证明、收条、费用报销单等书证;证人张志成、郭运华、朱景星、杨建设、马涛、郭宏明、李付宣、赵会敏、郭建勋、郭振杰等人证言;被害人普大振、程国民陈述;被告人苏现珍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现珍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求对其依法惩处。

被告人苏现珍辩称,起诉书指控我的敲诈勒索数额部分属实,其中8000元是我不应该得到的,另外的10000元是行政村给我的还款。我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苏现珍有罪,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苏现珍在普大振开发观堂供销社郭尧分社期间,以该开发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以及观堂乡供销社主任程国民私卖土地为由,多次到土地部门和县供销社纪检部门举报,阻扰施工。苏现珍以此为要挟,向普大振和程国民分别敲诈人民币5000元、烟酒等物品、人民币1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苏现珍的供述与辩解

普大振开发房子期间我收过他的钱,我收过他5000元钱,是我给他看场子的钱,还有一些酒和鱼之类的东西,普大振给我钱和东西,是因为普大振干的活是我和刘要英介绍的。我认识程国民,因为程国民卖供销社的地,我去鹿邑县社告过他,我没有收过他的钱,那1万元是他给郭思成送过一万元钱,当时我在场。这个3000元的条子是我签的字。程国民给我这3000元,是因为供销社是我给他找的人,普大振都是我介绍的,不是我给他要的。又供述,5000元和3000元是我不应该得到的,10000元是还账,我认罪。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志成证言:可能从2010年开始,普大振在俺村开发房地产,苏现珍以普大振开发占用可耕地为由威胁普大振,他公开吆喝:“你不给我表示点,我就告你让你盖不成!”普大振没办法,只好送给苏现珍钱物。普大振先后被苏现珍敲诈走17000元左右,其中在开发观堂乡供销社郭尧分社的地皮时一次被苏现珍敲诈走10000元。自从普大振开始在俺村搞开发一直到现在,苏现珍经常让普大振请他吃饭。

(2)证人郭运华证言:2011年期间普大振盖我们行政村供销社的房子时,苏现珍找过他,意思是让普大振给他送礼,苏现珍反映了好多次,后来普大振没法了,让张光伟给苏现珍10000元,这事才了结。2012年期间,普大振在我们庄供销社东边盖一些门面房开发,苏现珍还是以同样的理由反映普大振,还想让普大振表示,普大振说他又让杨建设给苏现珍送过去2000元,拿的还有烟酒之类的,这事才了结。2013年,普大振在我们庄北地又开发一些门面房子,他说苏现珍又去找他还要反映他,经过中间协商,普大振替苏现珍还了两三千元的帐,我就知道这么多,都是当时普大振给我和张志成说的。

(3)证人朱景星证言:当时开发的时候苏现珍出来了,开始想法设法阻挠工地施工,又来找我们供销社说我们私卖土地,还说郭窑供销社有郭窑的地,想开发可以必须得给他拿钱,要不然就不让工地施工,还要去鹿邑县相关部门告我们。后来苏现珍就去鹿邑县社以及其他部门反映我们供销社私卖郭窑土地,而且工地无法施工。迫于压力我们主任程国民只好答应给苏现珍钱,刚开始给了苏现珍3000元,苏现珍嫌少,苏现珍找到程国民说再拿10000元,当时程国民把这个情况也给我们供销社的职工说了,只好又给了苏现珍10000元。苏现珍总共敲诈13000元,分两次给他的,第一次苏现珍给我们打的还有条子,他自己写的。

(4)证人杨建设证言:那天晚上普振华叫我和他一起去苏现珍家送钱,我和普振华开着车拉着东西,到了苏现珍家里面之后,东西和钱都给了苏现珍,总共是5000元钱,他俩之间说的什么我不知道,好像是关于郭尧行政村供销社房子的事情,当时我听普振华说,钱还不够,改天再他送,之后我们就走了。

(5)证人马涛证言:苏现珍经常拿着控告信来土管所让我们去查封,不让他们施工。举报过普大振在郭尧开发的。他既不是行政村干部也不是乡干部,但是经常掺和一些事,在中间捞取好处,他自认为熟悉法律还经常和一些上访的人掺在一起,给人家出孬点子,然后收取好处费,包括多次到土管所举报他们庄盖房子的事情,也是为了捞取好处。

(6)证人李付宣证言:2011年至2012年那段时间,郭窑村有个村民(苏现珍)找供销社的事说是让供销社给他钱,要不然就不让盖房子,还要去县社反映供销社开发盖房子的事情,后来程国民主任先后给了那个人3000元和10000元钱。

(7)证人赵会敏左右:当时开发的时候,苏现珍和另一个人来到县社纪检部门反映观堂供销社主任程国民私卖供销社土地,还反映最初卖给供销社的土地价格便宜现在价格高了,要求程国民给行政村拿钱,要不然他会一直告下去。

(8)证人郭建勋证言:普大振在郭尧开发房子期间让我帮忙看工地,就我自己看管的。

(9)证人郭振杰证言:供销社的工地是郭建勋看管的,北地的工地是我看管的,我都没有听说过苏现珍给普大振看管过工地,我听说过苏现珍给普大振要过钱,具体情况我不知道。

(10)证人郭思勤证言:2011年至2012年期间我们行政村修路是郭思成负责的,在我的加油站我没有见过郭思成借苏现珍的钱,什么时候给的钱我也不知道。

(11)证人郭庆兰证言:2011年至2012年,观堂供销社郭窑分社开发期间,我和观堂供销社有过纠纷,当时我直接找的程国民,没有找过苏现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