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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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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书荣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刑初字第00109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书荣,女,1944年生,高中文化,农民,住项城市三店镇东盛营村,2012年3月22日因非正常上访被项城市公安局决定警告处分,2013年7月19日因非正常上访被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刑初字第00109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书荣,女,1944年生,高中文化,农民,住项城市三店镇东盛营村,2012年3月22日因非正常上访被项城市公安局决定警告处分,2013年7月19日因非正常上访被项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500元,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1月11日被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5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21日被项城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钱炳言,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书荣寻衅滋事一案,由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培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书荣及其指定辩护人钱炳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周书荣以上访为由多次向他人索要现金,以问题没有解决为由多次辱骂他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12月4日,周书荣到北京上访,三店镇政府安排本镇工作人员李向前和三店镇派出所民警孔卫军到北京接周书荣,周书荣以生活困难为由索要五、六千元,经二人做其工作并支付2000元钱后,周书荣同意返回,三店镇政府并为其支付在北京的住宿等费用10250元;

2、2012年6月4日,周书荣以房屋被烧毁,镇里不解决经费就上访为由,向三店镇政府要钱,三店镇政府为了稳控周书荣,经负责民政工作的李洁文签字后,由民政所长田广生给周书荣现金500元。

3、2012年8月,周书荣到北京上访,三店镇安排负责信访工作的金玉海到北京接周书荣,周书荣向金玉海索要3000元钱生活费,否则就继续在北京上访,后经做工作周书荣同意先给她800元钱后才回三店镇,后金玉海被迫给周书荣800元钱。

4、2012年8月,周书荣从北京回来后,多次找镇领导反映,其房屋被烧毁是镇里有人故意点火,要求镇里解决经费,不然去北京上访,2012年9月3日,三店镇政府以临时救济款的名义给周书荣现金500元。

5、2013年4月周书荣至北京上访,后被项城市公安局马哲峰、韩莉等人接回,周书荣在项城市公安局院内对韩莉辱骂20余分钟,后又向韩莉索要现金500元。

6、2013年5月8日上午,三店镇政府点名结束后,周书荣在政府院内无故辱骂镇政府工作人员王宝剑近30分钟。

7、2014年9月16日15时许,周书荣到项城市信访局上访,见到原三店镇党委书记高新华后,对高新华进行辱骂20余分钟。后项城市市委书记来到信访局开始接访才罢休,项城市市委书记接访结束离开信访局时,周书荣抱住市委书记的腿不让其离开,后跑到车前面躺在地上挡着车,不让车离开。后来又经过多名工作人员的劝解,周书荣才让车离开。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周书荣之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辩称第一起的2000元钱不是她要的,住宿费不知道谁交的;第二起是她家被烧了,等着收麦,她申请后领导批的;第三起的800元钱没有;第四起和第二起是一个事,就那500元钱;第五起是接访人员接时许诺的;第六起没有那回事;第七起没有骂。

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周书荣在实现公民权利的过程中有过激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认罪态度好,真诚悔错,不应当认为是犯罪;周书荣已71岁的老年人,且身患疾病,不适宜监内关押,依法免予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0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周书荣无理上访,并以上访为由多次向政府及接访人员索要现金,以问题没有解决为由多次辱骂他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12月4日,周书荣到北京上访,三店镇政府安排本镇工作人员李向前和三店镇派出所民警孔卫军到北京接周书荣,周书荣以生活困难为由索要五、六千元钱,经二人做其工作并支付2000元钱后,周书荣同意返回,三店镇政府并为其支付在北京的住宿等费用10250元。

2、2012年6月4日,周书荣以房屋被烧毁,镇里不解决经费就上访为由,向三店镇政府要钱,三店镇政府为了稳控周书荣,经负责民政工作的李洁文签字后,由民政所长田广生给周书荣现金500元。

3、2012年8月,周书荣到北京上访,三店镇安排负责信访工作的金玉海到北京接周书荣,周书荣向金玉海索要3000元钱生活费,否则就继续在北京上访,经做工作周书荣同意先给她800元钱后才回三店镇,后金玉海被迫给周书荣800元钱。

4、2012年8月,周书荣从北京回来后,多次找镇领导反映,其房屋被烧毁是镇里有人故意点火,要求镇里解决经费,不然去北京上访,2012年9月3日,三店镇政府以临时救济款的名义给周书荣现金500元。

5、2013年4月周书荣至北京上访,后被项城市公安局马哲峰、韩莉等人接回,周书荣在项城市公安局院内对韩莉辱骂20余分钟,后又向韩莉索要500元现金。

6、2013年5月8日上午,三店镇政府点名结束后,周书荣在政府院内无故辱骂镇政府工作人员王宝剑近30分钟。

7、2014年9月16日15时许,周书荣到项城市信访局上访,见到原三店镇党委书记高新华后,对高新华进行辱骂20余分钟。后项城市市委书记来到信访局开始接访才罢休,项城市市委书记接访结束离开信访局时,周书荣抱住市委书记的腿不让其离开,后跑到车前面躺在地上挡着车,不让车离开。后来又经过多名工作人员的劝解,周书荣才让车离开。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

1、被告人周书荣供述,2014年9月16日下午,在项城市信访局,我见了三店镇原党委书记高新华,我嘟囔他了,我没有骂他,我说要是他的事他就解决了,我的事因为啥不给我解决。我没有给金玉海要过钱,我给金玉海借过110元钱,还没有还他呢。我没有给三店镇政府要过钱。三店镇政府也没有给我过钱。我没有敲诈,都是人家给我的钱,他们给我的都是救助金。2012年12月份的时候,我在北京上访,在一个宾馆住的有一个多月,李向前和派出所姓孔的去找我,还有一个开车的,他们叫我回去,见到姓孔的,姓孔的给我说:“给你拿两千块钱,你回去吧”。我说我不要,别赶回来定我个敲诈勒索,你们几个把钱给我起个名,姓孔出去了,他几个商量后,姓孔的回来对我说这钱是困难救助金,叫我打个救助金的条,我给他打了救助金条之后,姓孔把2000块钱给我了,然后我就给他们一块回来了。我没有骂韩莉,给韩莉要钱了,她许我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