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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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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侵占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2015)舞刑自初字第1号 自诉人:吴某某。 被告人:李某某。 自诉人吴某某以被告人李某某犯侵占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吴某某因证据不足申请撤回自诉,确属

(2015)舞刑自初字第1号

自诉人:吴某某

被告人:某某

自诉人吴某某以被告人李某某侵占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吴某某因证据不足申请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吴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天禄

代理审判员  张占营

人民陪审员  蒋小燕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朝贤

责任编辑:国平